广州村委换届新规:请客吃饭人均超50元即贿选
08.01.2014 13:40
本文来源: 上饶之窗
广州即将迎来村、居委换届选举,为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有效防止和查处村(居)级组织换届中的贿选行为,日前萝岗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萝岗区村(居)级组织换届防治贿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3年12月31日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向全区印发。办法规定,在换届选举期间,不管是参选人,还是其亲友,直接或者间接给予3人以上每人每次超过50元,包括吃请,不论参选人能否当选,都算贿选,要依法追究责任。
红白喜事宴请需报告
办法列举了12种贿选行为,大致概括为本人,或其亲属,或指示他人,直接或者间接给予,或者承诺给予3个及3个以上选举人50元钱,或者等值的物品、吃请等,无论参选人最终能否当选,都认定是贿选行为。
如果家里有特殊情况,比如参(候)选人如因自己家庭的红白喜事需要宴请选举人的,必须提前或于宴请结束后的24小时之内,将宴请的事由、费用、地点及选举人名单书面报告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须及时向选民张榜公布并妥善保管书面报告原件。一经发现实际宴请与书面报告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按贿选论处。
除取消参选资格外还要追责
对经查核属实的贿选行为,除取消其参(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当选无效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违犯党纪政纪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所有选民都有举报贿选的权利。举报人可以书信、口头、电话、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街镇党(工)委或纪(工)委进行举报。提倡署实名举报贿选。恶意捏造贿选事实诬陷他人,同样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也应依法查处。
本文来源: 上饶之窗
08.01.2014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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