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工委关于继续开展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03.05.2016  12:40

 

赣直党字〔2016〕8号

 

省委各部门、省直(中央在赣)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党办、组织部):

根据2016年全省机关党建工作安排,今年继续在省直机关开展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实行自愿的原则,对象包括党的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中央在赣)各单位在职党员;工会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的省直各单位在职职工;与上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直单位在职党员干部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其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在职党员干部职工总数的70%;在职党员干部职工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含返聘人员),不作为参加对象。

二、签约时间

已经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且愿意继续参加的单位,按照协议到期时间(2015年各单位签订协议时间详见附件),提前到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办理续签协议的手续。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于2016年6月30日前,到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办理医疗互助团体申请手续。

三、医疗互助的病种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党员干部职工,凡在参加活动期间首次确诊患有7大类重大疾病之一的,都将按照所交纳的互助金份数获得一次性补助(每份互助金可获得1.5万元补助,最多每人只能交纳两份互助金;一个医疗互助期间同时患有下列多类重大疾病的,只补助一次)。7大类重大疾病如下:

1、各种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经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计委“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原位癌除外)。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3、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骨髓移植。

4、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5、终末期肾病或慢性肾脏病5期。必须接受定期血透或腹透治疗。

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条件:在有腹水或其他门脉高压表现基础上,伴有肝性脑病或持续性黄疸或凝血功能障碍。

7、瘫痪。一肢以上肢体缺失或两肢以上肌力持续0-2级六个月以上。

四、医疗互助的标准、资金来源、有效期限及手续办理

1、医疗互助标准。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每份互助金的标准为30元,每人每年限交2份,各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医疗互助金必须一次性交纳。

凡是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在医疗互助补助范围之内:一是在参加医疗互助前已患有本办法中所列七大类重大疾病的,参加医疗互助后再次患有同一类重大疾病的不予补助,若首次确诊患有所列七大类中其他类的重大疾病的仍享受补助。二是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具有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三是因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患有本办法中所列7类疾病的。

2、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互助金、帮扶金、捐助金等。互助金由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党员干部职工交纳,互助金个人或单位交纳均可。当互助金不足以支付患病职工救助款时,省直机关工委、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分别从困难党员救助基金、工会经费中酌情拨付帮扶金。捐助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赞助、个人和社会团体捐助。

3、有效期限。组织开展医疗互助活动,每次有效期限为一年。时间从各单位统一交纳的互助金到达省直机关工会工委专项账户后次日起开始计算。

4、手续办理。各单位办理申请、续签手续时须上报《参加江西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含电子版),团体申请表需由各单位经办人员、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交纳的互助金汇总后由厅局级单位统一转账至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财务部(办理申请、续签手续时需提供转账单复印件)。在交纳互助金后3日内须统一与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书(见附件)。医疗互助协议书一式两份,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互助单位各执一份。账号:1502204009026450559;户名:江西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开户行: 工行阳明路支行。联系人:田晓宇、邓耀敏;联系电话(传真):0791-88912879、88910480;邮箱: [email protected]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党员干部职工,在江西省直机关范围且同为参加医疗互助单位之间调动,由原单位出具证明,到新单位接续享受医疗互助。新调入省直机关的党员干部职工可申请参加互助活动,同时交纳互助金。在参加医疗互助有效期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仍享受医疗互助。

五、医疗互助资金的管理

1、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建立独立账户,委派专人专户管理医疗互助资金,专门用于医疗互助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保资金安全。

2、省直各单位互助金由机关党委、工会收取,统一上交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各单位上交的互助金及利息均不退还,用于滚动互助。

3、医疗互助金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财务检查,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公布医疗互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报告医疗互助资金的收管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六、重病医疗补助的申报和审批

(一)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党员干部职工,在医疗互助有效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上述7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附后)一式两份,经本单位机关党委(工会隶属关系不在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的单位)、工会审核,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党员干部职工申请重病补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2、身份证复印件;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病理检查结果以及患重大疾病鉴定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等(需所在医疗机构盖章)。上述材料必须由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工会隶属关系不在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的单位)或工会审核、签字、盖章。

(三)提交申请重病补助的时间期限:二级以上医院机构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日期开始计算的6个月内为申请重大疾病补助时间,逾期不予补助。

(四)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补助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调查了解,报送医疗专家组研究鉴定。确认情况属实后,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重病补助申请表》经医疗专家鉴定审核、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组长签批后,由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申请补助的党员职工所在单位办理补助金领取手续。

七、组织领导

开展这一活动在省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医疗互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对医疗互助的组织、指导、审批和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医疗互助的协调、核查、呈报等日常服务工作。

附件: 请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1、2015年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签订协议时间期限表

2、参加江西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

3、江西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协议书

4、江西省直属机关在职党员干部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

 

省直机关工委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