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04.11.2015  10:45

  当前,我省各地各部门正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记者注意到,社会各界对这两项法规也非常关注。2日,记者采访发现,有些党员干部对炒股等问题仍存有疑问。为此,记者结合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等权威人士的解读,以及我省一些相关新规,来为大家解疑释惑。■信息日报记者袁思东/文

  故事

  机关人员犹豫要不要“割肉”

  周华(化名),我省某机关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今年6月上旬周华开了户炒股,仅一周后,股市大跌,周华也被深套住了。国庆节从老家回南昌后,周华购买的股票稍有起色。而就在其准备加钱的时候,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时间网络上关于党员能不能炒股的讨论此起彼伏。“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啊?如果不能炒,我只能‘割肉’了。”周华着急了!

  解读

  有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哪些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所以,只要合法合规,资金来源正常,党员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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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