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有硬指标 

01.07.2014  14:00

近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落实中央提出的“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我省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方案,从七个方面进行考核。今后,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表彰奖励、选拔任用和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及格,党委及纪委负责人将被约谈。

考核采取自查总结、日常检查、年度集中考核、民意调查的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创新工作效果和干部群众满意度情况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此次检查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纪委;设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含其他厅级干部,下同)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纪委副书记;省直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省属高等院校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检查考核由省纪委、省教育工委共同组织实施;省管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检查考核,由省纪委、省国资委共同组织实施。

方案同时明确,日常检查由省直八个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日常检查考核细则,对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量化,采取百分制计分。设区市的计分,日常检查占20%,年度集中考核占50%(其中指标评分占40%、民主测评占10%),民意调查占30%;省直单位的计分,日常检查占20%、年度集中考核指标评分占50%、民主测评占30%。检查考核结果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委审定后,作为干部表彰奖励、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和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取消该地、该单位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记者张武明 通讯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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