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贪污罪取消死刑 以便引渡贪官

01.11.2014  21:58

罗范椒芬(资料图)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草案中提出的拟取消9项死刑罪名以及猥亵男性、考试作弊、超载超速、制售假证构成犯罪等相关规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了建议。

建议1

用刑事手段打击“医闹

理由:保障医务人员权益

陈竺副委员长提出,建议在此次修正案中应考虑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医闹,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陈竺透露,近年来,各地的恶性暴力伤医事件愈演愈烈,北京市卫计委和北京大学的一项研究课题显示,各地公开报道的恶性暴力伤医事件数量近十年来年均增长30%。2013年前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还多20%。虽然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要求对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等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但并未明显地扭转严峻的形势。

陈竺认为,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说明现行法律已不能有效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急需从刑法方面入手,加强对医务人员权益保护。

因此,陈竺建议在刑法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部分,专门设立一项或几项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罪、暴力妨碍医疗工作罪、暴力伤医侮辱医务人员罪等罪名。特别是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人无端猜疑,蓄意报复,采取残忍手段杀害伤害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应从立法上规定从严惩处。

建议2

走私武器核材料保留死刑

理由: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草案拟取消包括“走私武器”“走私核材料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对此,李安东委员认为,关于“走私核材料罪”建议保留死刑,因为走私核材料就是核扩散,危险性极高、危害性极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李安东举例称,有关核专家说过,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废料就可以污染整个洞庭湖,所以走私核材料和核扩散所带来的危害是常规武器弹药不可比的。世界各国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特别是一定要确保不能落入恐怖主义分子之手。所以,对“走私核材料罪”保留死刑可以保持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和震慑;而且也可以彰显我国对于确保核材料安全的决心。

杨卫委员赞成上述说法,他还认为,走私武器可能直接威胁到很多人的生命,“现在我国花了很大的投入在边境线上,不让武器走私进来,而且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得非常严格,是可以判死刑的。如果去掉可以判死刑的规定,那些认为有利可图的国际军火商很可能会铤而走险”。

建议3

伪造机动车牌照入刑

理由:近年此类犯罪行为增多

草案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此,董中原委员建议将“机动车牌照”与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一并增加到本款当中。理由是,近年来伪造机动车牌照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应当将其列入需入刑的条款。

建议4

拐卖男性行为纳入犯罪

理由:男性也是人口贩卖受害者

草案将“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进一步保护男性权利。昨天,董中原在此基础上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改为“拐卖人口罪”。

董中原认为,现实中“人口贩运”对象并不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年满14周岁未成年的男性和成年男子。一些地方出现了以介绍工作为借口,把年轻男子强行拐卖或骗到娱乐场所的案件。由于受害者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拐卖者无法被治罪,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因此急需修改刑法,让法律更严谨。

此外,因为目前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妇女,不利于男性权利的保护。因此,董中原还建议将强奸“妇女”修改为“他人”。

建议5

毒驾”“盲驾”入刑

理由:危害公共安全

针对危险驾驶罪,刘政奎委员建议将“毒驾”纳入其中。他认为,现在刑法对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而“毒驾”同样危害公共安全,现在对于“毒驾”处罚较轻,刑法处罚则是空白,应将“毒驾”入刑,以遏制当前“毒驾”的违法行为。

白志健委员表示,所谓“毒驾”是指吸食毒品或者是兴奋剂以后的驾驶行为。毒品包括兴奋剂,比酒精更容易麻痹人的神经,有严重的致幻性。据相关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滞后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醉驾更为严重。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在此基础上还建议对“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行为”进行规定。他提出,现在在驾驶机动车时玩弄手机或手持终端的现象很严重。研究表明,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造成“盲驾”,比醉驾和毒驾更具危险性,危害程度更大,如果将此类行为入刑,相信会降低驾驶风险。全国人大代表蒋婉求也表示,中国拥有手机者大概80%都是低头族,前不久便有一位驾驶员因在驾驶公交车时不停看微信,结果造成人身伤亡。

建议6

另立反腐败法打击腐败

理由:现行刑法不适应贪腐形势

针对草案对于贪污腐败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来自香港地区——观察者网注)提出,现行刑法对反腐败犯罪的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反贪腐的形势需要,国家有必要另外订立一部反腐败法,把分散在众多行政规章的条文归纳和上升到法律层面。

罗范椒芬还认为,由于草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因此在地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改革还没到位之前,建议先由两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确定量刑标准。

针对贪官外逃情况,罗范椒芬提出,保留死刑是引渡重大贪官返国的一大障碍。贪腐本质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建议在下一轮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包括进贪污犯罪,无期徒刑加上没收全部财产。

建议7

统一认定职务犯罪主体

理由:司法实践往往一刀切

孙大发委员认为,在修正案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不明确,往往存在一刀切的现象。

随着股份制改革,单纯的国有企业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国有资本控股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一转变带来的新问题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由于各地缺乏统一认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就大相径庭,

存在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决定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还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而且极大地影响着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中受贿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判处十五年,因此建议在修正案中予以明确。

此外,孙大发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目前所有法律规定大多是对受贿人,他建议同时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

建议8

替考代考被拘役应慎重

理由:社会效果值得研究

草案中关于“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两种行为,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杜黎明委员表示,从实践来看,对这两种情形更适宜用行政处罚进行规范,不宜用刑法进行调整。他认为,涉及这类行为的人员主要是相对比较优秀的人员,很多都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社会效果是值得研究的,应当慎重建议删除。

来自教育战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表示,草案增加了对国家考试的严厉处罚,但国家规定考试有200多种,是否这200多种考试一旦出现作弊全部要处以拘役或管制,需要作出说明。杨震提出,现在大学里的四六级考试如有代考、替考的,一般校规是“双开”。但如果违反国法要刑拘的话,学校也要修改相关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