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扰乱法庭秩序罪不针对任何特定群体
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谈到刑法修正案(九)对中国的反腐败有什么样的促进作用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说,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有关的任务要求,做了三个大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二是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三是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的法律规定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社会关注的有关老年犯和未成年犯特赦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对一些老年犯,不是让他们简单地回去,对这些人还要采取安置措施,特别是其中有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是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另外还要依法采取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等。对未成年罪犯,国家对其赦免,是体现国家对其感化,但不是一赦就不管了,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能够通过这次特赦接受法治教育,能够进一步树立遵守法律、遵守宪法的意识,更好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守法公民。
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受访专家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受到“操纵”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回应道,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非常正常,但不是每个人的意见都要吸收和采纳。立法是民主决策的过程,立法过程中每一个意见都有记录,每一个问题都有充分讨论,最后通过民主表决的方式形成法律。因此,没有人能够操纵立法。这部法律的表述是“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并没有排斥使用其他技术手段。童卫东还表示,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有129条,仅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这部法律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操作性和针对性。
在回答记者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否针对特定群体时,臧铁伟说,为了防止出现实践中这一条规定被滥用的情况,立法时尽力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列举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比如草案经过数次修改,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明确规定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是为了防止实践中的滥用。这项罪名不针对任何特定群体,谁违反了都有可能被追究。
为什么社会呼吁的“毒驾入刑”没有实现?臧铁伟说,立法过程中,各方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惩治毒驾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惩治、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我们国家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即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列入名录的有200多种。这么多品种,吸食每一种毒品的后果不同,而且对如何划分吸毒和治疗比较困难,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起来不容易。另外,现在查酒驾,吹一口气就可以了,但对毒驾的快速监测技术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对毒驾可以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资格,强制、隔离戒毒,最长可达三年,这些手段都不会放纵毒驾行为。因此,此次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但仍然会继续追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