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
索赔2万元以上医疗纠纷应申请调解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个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将有利于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及其近亲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患者有权复印医嘱单等资料
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条例》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或者咨询。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
索赔2万元以上纠纷应申请调解
《条例》要求,医疗机构投诉窗口接到投诉后,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实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当场解答和处理;无法当场解答和处理的,应当及时交办相关科室或者报送医疗机构负责人指定相关责任人员研究投诉事项,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向投诉人书面反馈。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
此外,对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重大医疗纠纷不得迟报、瞒报
《条例》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围堵就医通道;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等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其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