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赣商务建字〔2014〕72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环保厅
2014年3月6日
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 规范发展的意见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和汽车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行业市场体系,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提升,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第16号令)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有序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区域特点、汽车保有量、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和规模化经营等因素,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布局。到2020年,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展到32家左右。
二、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符合商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本着就近便民、完善网络、有序竞争的原则,积极完善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网络。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在本地区回收网络基本完善的前提下,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依法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回收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不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回收网点,应报网点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设立回收网点,同时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网点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企业派驻人员。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应与其强制报废截至期限一致。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设区市行政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具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办理该机动车注销登记。
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回收拆解经营活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并录入报废汽车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应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价格公示牌,禁止报废汽车回收不正当竞争。
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全过程实现即时监控。对厂区车辆出入口、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等关键区域,做到24小时实时监控,并与监管部门联网。视频监控画面应能清晰辨别工人操作,监控录像应按照监控点位分别采用硬盘方式进行存储,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环境监管台账,包括企业不能深度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同时建立危险物管理台账,重点记录各类拆解后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定期向所在设区市环保部门报告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及其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企业环境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六、切实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通报机制,从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等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切实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和流入市场。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依法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和管理,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备案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管,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应按规定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出具注销证明。进一步完善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监销制度。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收缴报废汽车,并强制报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对非法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和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在用汽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即将报废的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与其报废期限一致。
七、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培育1-2个全省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鼓励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引进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的企业参股合作和跨区域兼并重组,鼓励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加强产业配套合作,提高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能力,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不断优化行业资源、完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升级改造,2年内未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资格认定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八、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制度。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度内经营管理、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具备承担正常回收拆解业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督促整改或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
九、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重要性的宣传,积极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有关政策,让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主和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率。设立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以及强制报废汽车非法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营造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