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女子组团偷窃 试图借怀孕来躲避刑罚

22.01.2016  19:45

  “这起团伙盗窃犯罪案件原本早就要判决,但案发时八人犯罪团伙中,有两人怀孕四人哺乳期,除了两名未怀孕、哺乳的被判刑外,办案单位不得不为其他六人办理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期间,又有三人怀孕,这些人都有盗窃前科,试图借怀孕逃避法律的打击。”1月21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了解到,目前,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两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

   八名女子组团到医院盗窃手机

  2014年7月9日,八名女子来到位于南昌市阳明路的省儿童医院。“有人望风打掩护,有人将手伸向看病患者的袋子里,这是一个盗窃团伙。”办案人员介绍说,当天,在省儿童医院就诊的市民吴女士手机被盗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后,在当天下午4点,将躲藏在南昌市某宾馆的湖南籍盗窃团伙抓获。

  “八名女子中,有几个怀孕的,有几个刚生完孩子不久。”办案人员透露,案发后,经鉴定,吴女士被盗手机价值为900元。而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数额的标准可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所以虽然这起盗窃案物品只值900元,但依然构成盗窃犯罪。

   两人怀孕四人哺乳期被办理取保候审

  据介绍,在对这八名涉嫌盗窃的团伙成员采取法律措施时,有几名女子告诉警方,她们是孕妇,而且还有几名是刚生完小孩的“奶妈”。很快,警方依法对八名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八人中,有两人怀孕、四人处于哺乳期。

  “终于明白了,原来这个团伙是有分工的,一旦被警方抓获,就把所有犯罪事实推到孕妇或者‘奶妈’身上,其他人则表示毫不知情,这已经成为这类盗窃团伙的潜规则。”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通过调查,这八名涉案女子均有盗窃前科,而且此前盗窃犯罪时,要么怀孕,要么在哺乳期。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最终,办案单位为两名怀孕、四名处于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法院审判。办案人员介绍,这几名女子对法律上关于“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在法律上有特殊规定”很清楚,她们知道会很快办理取保候审,就出去了。

   开庭时又有三人怀孕 法院依法判刑

  “这次审判的六名被告人,全都有犯罪前科,有的还被法院判处多次有期徒刑。”1月21日,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这六名被告人被移送法院开庭审理,然而,此时这六名被告人中,又有三人怀孕了。

  “这三名怀孕的被告人中,有两名就是当时被抓时怀孕的。”办案人员分析认为,由于对怀孕、哺乳期妇女羁押存在法律与现实的困难,导致法院对该类犯罪被告人的缓刑适用率极高。这个孕妇犯罪团伙很有经验,将孕妇这一特殊身份成为“挡箭牌”,试图躲避法律的打击。

  “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人都有犯罪前科,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办案人员说道。今年1月20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两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

  法官告诉记者,屡犯率高是孕妇盗窃案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的确,很多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发生,一些地方在抓获涉嫌犯罪的孕妇后,依照相关法律不能收监、拘留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只好根据案情对其作出取保候审或者治安处罚不予执行的决定。而即使到了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层面,也是取保候审,即便判了刑,也会追加缓刑,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些孕妇等犯罪群体更加有恃无恐。”采访中,南昌资深律师罗久保对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点赞。

   法律漏洞:执行将成为难题

  采访中,记者向多名法律人士询问,被告人中有怀孕的,将如何执行呢?

  “孕妇怀孕、产妇生产期和哺乳期等原因消失后,依法可以对其收监服刑。”罗久保律师告诉记者,他曾对这类犯罪案件进行过调研分析,发现这些孕妇、“奶妈”小偷大部分都是“熟面孔”,怀孕办理了取保候审,结果在取保候审期限快到的时候,她们又怀上了。实际上,从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看,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

  “有这么一起案件,一名女子因贪污犯罪被判无期徒刑,为逃避坐牢,居然在判刑后的十年里,14次怀孕逃避收监。”有警方人士透露,盗窃案件中,孕妇、“奶妈”小偷大部分都来自一个地方,而且相互之间会传授逃避法律打击的经验,“要被收监送去看守所时,就称怀孕了,等对其不予收监后,再去堕胎。

  有法律人士建议,除加强防范外,要建立司法收养制度落实刑罚。对已有犯罪前科的哺乳期妇女或虽无犯罪前科但有一岁以上小孩需要抚养,被告人拒不提供配偶或其他近亲属的联系方式规避刑罚处罚,且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羁押措施的,由法院以决定的方式将被告人的小孩送交福利院暂时收养,解除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后顾之忧。(文/刘媛 黄飞 记者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