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育兵:八成人不看好的规定是信任危机

17.06.2015  12:57

  省人社厅最近公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且,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最高罚款20万元。微调查显示,仅两成单位目前是10日前发工资,近八成受访者不看好这个政策能顺利实行。(《南方都市报》6月16日)

  广东省拟规定,用人单位“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尽管论者对此褒贬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他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努力,也将从一定程度上破解拖欠工资难题。然而,就是这样的规定,为何却有八成人不看好呢?

  从报道来看,似乎很有趣,“微调查显示,仅两成单位目前是10日前发工资”,不看好者的八成与两成已模范遵守规定的企业相加,恰好是圆满。这说明了什么?肯定是已经实行了规定的,更看好法律层面的保障意义;而未这样实行的企业的员工,囿于现实的感受,对规定能否执行心存疑虑,甚至认为不可能实现。

  这是一种很可怕的现象!这种现象恰恰说明,拖欠工资的行为不仅在企业普遍存在,而且已经严重到了让劳动者看不到希望的地步。基于此,他们才做出了不看好的选择。

  法律本是保障公正的利器,地方规定是法律的细化,当良好的规定遭遇现实的信任危机的时候,无疑是从反面论证了规定出台的必要性。因此,我非常赞同广东省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已经不仅仅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更深一层来说,他已经象征着劳动者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危机。失却了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箭已搭在了弦上,势已处在了不得不发的地步。因此,笔者建议,无论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何,广东省都应该保留这一条规定,维护法律的神圣与权威,给劳动者以信心,增强他们对相关行政部门的信任感。

  与制订规定相比,严格的落实和执行规定,显然更为迫切和重要。“不要让‘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的规定看起来很美”,真正关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重塑普通劳动者对法律的尊重、信仰和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