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07.06.2016  22:20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6年7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5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应用、维护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的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铁、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供应设施;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及网吧;

  (六)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

  (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

  (九)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和主要公用设施区域;

  (十一)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八条 禁止在集体宿舍、旅馆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内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九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植树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已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图像采集。

  第十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具有资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公安机关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告知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相关资料告知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擅自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者场所、区域改变用途等确需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拆除单位应当在拆除前15日告知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

  第三章 应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因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机关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其他有关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发生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有关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部门间图像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政府承租的,其维护由租赁单位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其维护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信息保密、信息资料使用登记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定期维护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保持图像画面清晰,确保系统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

  (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国家有其他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单位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摄像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

  (二)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三)删改、隐匿、破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四)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使用、安全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维护单位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设置明显标识,或者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植树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妨碍已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图像采集的;

  (二)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提前告知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的;

  (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单位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摄像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的;

  (二)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

  (三)删改、隐匿、破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指定产品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6月29日停电公告
  6月29日6:00--10:00110kV广南中国南昌
6月27日停电公告
  5:00--12:00110kV青山湖变洪都中中国南昌
关于2018年5月我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报抄告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国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