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禁入社会组织能否攀上法律高度

28.10.2013  13:23

  郭元鹏

  新制定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规定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10月27日《扬子晚报》)

  广州此次准备实施的“公务员禁入社会组织”办法,开了全国先河,最起码是从文件和规定的高度开了先河。尽管以往也有一些地方不允许公务人员参加这样的组织,但却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白纸黑字的约束。广州即将推行的这个办法必将为公职人员到社会组织兼职,划出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分水岭。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还仅仅是一个规定,一个地方性的规定。

  杜绝公务人员到社会组织兼职现象,还需要我们把这样的规定写进法律里,让它具有另外一个高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规范队伍,减少诟病。

  现实生活中,公务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现象是众多的。这包括几个方面,一些人成了社会组织的名誉顾问;一些人成了社会组织的名誉主任;更有一些人直接成了民营企业里的二老板。这些行为的出现伤害的是社会公平正义,腐浊了社会的肌体。

  公务人员或多或少都掌握着一定权力。社会组织之所以邀请这些人员加盟,实际上看重的并不是他们聪颖的智慧,而是遮风挡雨的权力。比如一些企业,为什么会邀请公职人员加盟,他们也不是什么样的公职人员都会收归旗下的,这些企业主也会有选择。从事房地产的自然想拉拢土地、房管这些部门的人员;从事生产的想拉拢的自然就是环保、发改委这些单位的人员;从事娱乐业的想拉拢的也自然会是公检法司口的人员。聘请这些人员担当顾问或者是监督员的好处也就无需多说了。他们要的是一个保护伞,遗憾的是这样的保护伞还真不少。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除了这些以经营为目的的企业之外,就是一些社会上的各种协会,这种协会可以说是名头很多。这些协会成立后,都会以自己属于某个口的理由,邀请公职人员担当名誉会长、副会长,表面上看,公职人员的加入,可以更好监督这些组织。其实,这些公职人员在获得了一顶“帽子”之后,却成为了别人招摇撞骗的“法宝”。这些协会的发起者,往往会打着他们的旗号到社会上去行骗。不是吸收资金,就是让别人缴纳协会费用。“全国县域经济研究所”、“全国牙防组”、“植树财富协会”、“资金合作社”不都是走的这样的路子吗?很多公务人员都是在这些协会出了事情的时候被拉下了马的。

  正是因为公务人员的加入,才使得这种现象背后产生了腐败现象,甚至成了不稳定的因素。去行政化是社会组织发展的一大趋势,也是公平正义社会建设的需要。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这样的规定不应仅仅成为广州的地方规定,更应该成为全国的规定。如果有可能的话更应该写入到《公务员法》里,这是现实的需要,更是对公务人员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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