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江西华科实业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废物经营的函

26.01.2014  10:15
 

江西华科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华科字[2013]00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于2014年1月14日至1月23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废物经营

2012年8月,我厅以赣环评字〔2012〕264号文对你公司年处理600吨废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予以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建设。2013年12月,吉安市环保局以吉市环评字〔2013〕170号文同意你公司年处理600吨废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投入试生产。2013年11月,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并出具了《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认为你公司具备600t/a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利用的能力。鉴于此,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废物经营。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范围、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为医药废物HW02(271-004-02)、有机溶剂废物HW06(261-005-06);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试生产经营规模为450吨以内;经营期限暂定为9个月。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鉴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环境保护要求,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建立经营管理台帐,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二)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强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并加强防护,杜绝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事故。要注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四)要加强生产分区以及标识管理,作为生产原料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BG18597-2001)进行贮存和管理;生产过程中新产生危险废物须按规定暂存,及时按规定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事故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六)我厅委托吉安市环保局对你公司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进行日常监管。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