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2016年10月14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东至昌东大道,南至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西至枫生高速,北至一环线、英雄大桥、富大有路合围的区域(扬子洲镇除外);
(二)新建区长堎镇。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企业被处罚的,处罚记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南昌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88892604;举报短信:1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