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检法财务运行的现状及审计对策
为进一步履行审计对公检法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地方审计正开展政法经费专项调查、公检法“三长”责任审计、政法系统预算执行审计,如何有速提升这一行业审计效果,笔者认为须在抓住其运行特点、表现手法的基础上去寻找突破口方能跳出为审计而审计的樊篱。
财务运行的主要特点
一是机关人员多、类型广,财政拨款数额大、追加经费多。二是收费多、罚没扣押金额大、各类执收执罚种类多,且均与其职能紧密相关。三是各类专项资金多、名目杂,且多与行政经费混合使用。四是往来代管类资金结存余额大,且台账管理不细不全。
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政公共资金不“公”。公检法实行全额经费保障,一些单位为自身利益,采取虚报人员、项目的方式,套取预算资金,由保政法运转的公共资金变为部门福利经费;部门预算编制粗线条,资金使用没有刚性约束,造成年底“打报告预算”;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捆扎一起,造成挤占、挪用,除中央政法转移资金外,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也多,如重大事故处理专项经费。
罚没扣押款(物)管理不规范。罚没扣押资金按规定应开设专户、专账管理,并及时结案全额上缴国库。审计中截留坐支“罚没专户资金”现象普遍:有的不及时结案或结案后不及时上缴国库,部分用于单位其它临时支出;有的罚没物品未设台账或不完整,也未设专人保管;有的已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没收物品未予登记,甚至擅自出售。
收费罚款存在随意性。公检法均有不同类型的收费项目,如公安户籍、治安、出入境收费;法院诉讼费、执行款、培训费;检察院的查询费、协案费;公检法追缴、处理违纪罚没款。审计发现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利用联合办案或提供某种法律服务为名,变相收费;以收代罚;以罚代收;超范围、超标准罚款。如某法院以打假、办案为由,向烟草公司等收取所谓的协案费。
资产管理与运行不当。一是政法转移配备的物资未作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反映,存在帐物不相符,易造成物随人走,特别是一些基层所、庭。二是已完工程项目长期挂帐,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转作固定资产,导致帐面资产与实际严重不符。一些工程改建支出未作固定资产增加入帐。三是有的将固定资产产生的服务性收入另账反映,以支抵收,报销请客送礼等不便开支的发票。
代管类资金管理存在漏洞。主要是依法暂时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审计发现,一些单位的代管类资金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有的由经办人员长期保管,现金或个人存折方式收支,游离于单位财务监督之外,坐支、挪用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暂收暂付款长期挂帐不清理,使多数往来款项有名无实,形成不明资金,从一定的程度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升审计的对策
审计过程中,除采取财务收支常规审计方法外,还须在抓住部门特点、把握以上表现手法的基础上,重点把握“五关注”,从案卷、收入入手,深入相关职能机构甚至站、所和庭,进而环环相扣,点上突破。
(一)关注部门职能与调整。公检法部门收费多、罚款多,其实有什么职能和机构,就有什么执收范围和权限,对其审计,首先要摸清具体的职能、机构设置、执法内容,查阅收费许可,了解其执法流程,看单位全部收入是否入账,对有职能、有许可、有收费,而财务无收入反映或年度收入配比异常的,应重点审查,防止账外收支。
(二)关注案件卷宗。审查罚没、扣押款转罚没资金,案件卷宗记录是审计的门户。须抽阅一定数量的档案卷宗,如公安的办案记录、检察院的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卷宗,法院的判决书、案宗台帐等,将档案记录与财务记载的应缴罚没款、追回赃款、赃物数额、应返还款核对,从中可发现有无违规收费、不入账及挤占挪用当事人保证金等。
(三)关注资金账户。公检法所有执收执罚款均应按规定时限上缴国库。审计中发现有的将罚没款和追回赃款、赃物不列入“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账户;有的将罚没款和赃款、赃物列作“暂存款”账户,任意坐支、挪用。在审查时,不仅要审查“罚没财物”的账面余额,同时还要与银行存款余额相对照,以确定挪用的性质。
(四)关注赃物和资产管理。调阅被审单位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卷宗中有关记载罚没赃物的清单,将清单中开列罚没物资和赃物的变价收入与账面数相核对是否相符,看有无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是否存在调换、挪用和丢失损坏等问题。对照政法转移配备物资的年度计划,看是否作单位财务帐上固定资产登记,是否存在帐物不符、帐实不全,特别是一些基层派出所、法庭,极易造成物随人走
(五)关注内控制度的健全与运行。审查票据领用缴销制度是否完善.领用、缴销是否及时。审查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是否严密,尤其是没收的赌资、追回的赃物,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场、当事人签字。对验收登记的物品是否做了详细记载,对已结案应予以返还的扣缴款物是否及时返还原主,在返还实物凭证上是否具名签章。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分析,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审计重点。(江西省吉安市审计局 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