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违规变更民族成份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昨天经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变更民族成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公民18至20岁之间可选择随父或母民族
征求意见稿中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和华侨除外)。
按照征求意见稿,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继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是不同民族的,应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以下特殊情形: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此外,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违规变更民族成份收回权益加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也作出相应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公民民族成份,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违规登记或变更公民民族成份。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上述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而现行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中,上述违规变更民族成份的处罚相对轻得多,规定为,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外国人入中国国籍民族名为原国籍名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对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一方的民族成份确定。
而现行规定中表述为,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加人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新闻链接
重庆文科状元民族造假被弃录
2009年,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在高考民族加分资格公示期间,被曝光少数民族身份造假,此后遭北大弃录。此外,对为其违规办理少数民族身份的巫山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业大(何川洋父亲)作出免职处理;对巫山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卢玲琼(何川洋母亲)予以停职反省。
>>征求意见地址
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www.chinalaw.gov.cn ),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信函等方式对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