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将出司法解释 或一定程度解决维权难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12日)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四十八万两千五百多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亿零四百多万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认为,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规定的比较原则。
张勇健:公益诉讼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中如何适用,应该说是一个新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在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并且就此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研。我们也有一个打算,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就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问题作出一些规定。
张勇健认为,公益诉讼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
张勇健:消协作为一个主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话,就解决了个体消费者他不愿意维权或者嫌麻烦这样一个情况,代表广大消费者就不诚信的行为、欺诈行为提起诉讼,这样成本相对降低,社会效果更好,我们还要加强研究,使这样的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
说到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还没有遇到过,但是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诉讼会逐渐出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萍分析,随着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代表不特定广大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将会逐渐出现。
高萍:新消法界定了主体了,今后他肯定会以主体来进行诉讼活动了,今后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娘家人就出现了。应该是比较带有典型意义的,群体比较广泛的,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这类案件吧。比如说那种奶粉,普遍对消费者产生伤害了之后,个体来起诉非常困难,类似的,比较多。
审判长温志军分析:
温志军:现在没有出现过,但我考虑此前出现过比如同类的汽车产品,存在同一故障,这种,个体取证或者全国各地都有,需要警示召回,这种情况消费者权益协会作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汽车自燃、食物中毒、热水器爆炸,这些字眼触目惊心,不断刺激消费者敏感、脆弱的神经……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药品合格等问题,同样的消费事实,但是依据合同法、侵权法、新消法不同法律关系起诉,所获得的赔偿差异很大,法官提示消费者需要理性慎重选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萍提示,消费者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差异。比如,发生了产品责任纠纷,你既可以以合同为由起诉,也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消费者必须二选一,怎么选择呢?
高萍:如果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则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和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此时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若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则可能获得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当事人应权衡利弊,根据诉讼难易程度,可获得赔偿金额大小等因素,选择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告侵权比告合同违约获得的赔偿多,法官进一步提示,选择了侵权之诉,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食品安全法》起诉获得的赔偿额还是不一样的。
高萍:如在一起存在欺诈情形的食品买卖纠纷中,当事人以《侵权责任法》起诉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如果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可能获得除实际损失以外的两倍价款的赔偿。如果以《食品安全法》起诉,则可能获得实际损失以外的十倍价款的赔偿,如果出现生命安全或健康的重大损失,以《侵权责任法》可获得酌定的惩罚性赔偿,以新消法可能获得除实际损失以外两倍以下的损害赔偿,因此,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主张自身权利,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消费者需理性慎重选择。(记者 孙莹)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