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伤人多由政府代赔 纳税人成“冤大头”
“政府代赔”不能变成纳税人埋单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73万元;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行赔付20.9万元……近期,连续几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的善后处置引起人们关注。记者整理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发现大多数由当地政府先行赔偿,但无一地方政府作出解释,无一政府追偿成功的案例。(《法制晚报》2月17日)
公职人员违法甚至犯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何赔偿受害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有些违法犯罪纯属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履职毫无关系,在此情况下,涉案公职人员就是普通公民,与受害人之间是民事赔偿关系,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应自掏腰包,与政府无关;有些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地方政府应先行代为赔偿,然后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很多人对“政府代赔”感到难以理解,但要看到,这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这些公职人员毕竟是在履职过程中违法犯罪的,相当于公权力犯错,且与供职单位管理不力有很大关系,政府理应担负起赔偿之责。另一方面,“政府代赔”可以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尽快平息事态。试想,如果政府不赔偿,责任人又无力赔偿,受害人岂不要受到“二次伤害”?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政府代赔”是利弊权衡的结果。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代赔”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被滥用,有些违法犯罪明明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履职无关,一些地方政府却以息事宁人为虑实行“代赔”;二是赔多赔少随意性很大,往往是受害人及家属闹得越凶或者舆论反响越大赔得越多,而地方政府对赔偿金额没有任何解释;三是“政府代赔”之后没有追偿,或者追偿不到,最终纳税人成了为公职人员违法埋单的“冤大头”。
事实上,政府追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说明,地方政府该追偿而不追偿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而且变相纵容了一些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反正有政府兜底赔偿,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难免肆无忌惮。至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何不追偿,专家的分析一针见血:“政府代赔”的钱出自财政,没人心疼;相关责任人是“自己人”,谁也不愿意得罪。
无论是从“惩前毖后”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政府代赔”都不该变成纳税人埋单。为此,目前亟须建立“政府代赔”的明确规则:什么情况下应由“政府代赔”、什么情况下不能由“政府代赔”,需要作出细致划分;政府代为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既要有明确规定,也要由地方政府向民众作出解释;《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规定必须得到刚性执行,对于不积极追偿的地方政府,应有相应的问责办法,甚至可以考虑实行“谁决定代赔,谁负责追偿”。
办法总比困难多,无论如何,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却由纳税人当“冤大头”,这种怪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