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对女同性恋办婚礼 律师称不受法律保护
5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许,一对女性同性恋在兰州南滨河路中山桥向西约300米处的云峰御阁举办了“婚礼”,在双方亲友的祝福下,结为“夫妻”。多数参加“婚礼”的亲友也表示尊重她们的选择。
5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许,记者在“婚礼”现场看到,随着音乐的响起,这对“拉拉”(指女同性恋者)新人在约三百亲友的祝福声中幸福牵手。只见一对“新人”,一个身着西服一个着婚纱,身着西服的“新郎”理着一个时尚的男士发型,头发向后吹起,白衬衣配黑色的领结加上一套笔挺的西装和黑皮鞋,如不细看还真像“男儿”。
据了解,这对“拉拉”新人年龄都在29岁,相识已经三年多了。“新郎”小马一个人在兰州独自打拼,现在已是一位经营服装的个体户,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以客户的形式认识了在兰州某大型商场的售货员小李,由于业务往来频繁,时间一长,两人产生了感情,进而发展成为在一起同居的情侣。由于小马生意繁忙,小李就默默地在背后支持着她,共同的生活让她们感情日深,觉得互相谁也离不开谁了。
三年来,她们心里一直担心自己身边的亲友无法理解,也不敢公开恋情,怕世人无法接受。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双方父母亲对她们婚姻的催促,终于鼓足勇气向家人公开了自己的恋情。
经过多次与双方家人沟通,最终双方家长接受了事实,双方父母也认为只要她们能够幸福就好。
多数亲友表示能够接受
随后,记者采访了参加“婚礼”的部分亲友,询问对这对新人的看法,大多数人表示能够接受她们的这种婚礼,为她们的幸福而祝福。李女士表示,只要两人相互喜欢,在一起能够幸福,没有什么接受不了的。高先生则说:“我们不要对别人的行为有过多担忧,应该赞扬她们的勇气。”
采访中也有部分人对这对“拉拉”举行“婚礼”的行为很不理解。其中张大爷认为,这样的“婚姻”有违传统文化,我国传统文化尊崇孝道,其中就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因此这样的“婚姻”无法延续后代,不值得提倡。
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从金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双方必须是男女之间,并且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否则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当然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其所谓的“婚姻”也不受婚姻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