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于2014年8月19日至2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深化中乌关系、各领域务实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现实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双方)高度评价近年来两国互利合作关系快速发展取得的丰硕成果,同时基于在政治、经贸、投资、金融及其他领域不断深化中乌战略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作出声明如下:
一、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发展中乌战略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将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互信友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战略互信水平,推动双方经贸、金融、交通、科技、人文、安全、预防和处置紧急情况领域合作以及其他重要方向合作。
二、双方重申将恪守两国建交以来签署的双边文件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双方高度评价2013年9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重要历史意义,认为该条约巩固了中乌战略伙伴关系的法律基础。
双方将继续保持各层级定期磋商和政治对话,就双边关系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深相互理解,并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协调立场。
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相互支持对方在国际领域提出的合作倡议。
三、双方重申,不参加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参与上述同盟或集团任何针对对方的活动。
双方不同第三国缔结有损对方主权和安全利益的条约,不采取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行动。双方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团体在本国领土上从事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
双方声明,在国际事务中坚持平等互利和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扩张政策。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关于中国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声明。
四、乌方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中方高度评价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
五、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进一步加强交往和合作。
六、双方强调,深化中乌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任务是切实落实两国元首对话成果。鉴此,双方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战略伙伴关系发展规划(2014-2018年)》。双方将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落实该规划,将两国合作提升到新水平。
七、双方非常满意地指出,中乌两国经济稳定快速增长,为两国进一步扩大经济领域全方位互利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中方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增长,支持乌方在积极创建和发展高新技术,以及对工业类企业进行现代化改造和技术装备更新方面实行的政策。
鉴此,双方一致决定扩大经贸、投资、金融合作,协助和支持两国企业开展活动,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共同实施经济领域的投资项目。
八、双方支持并愿共同落实中方关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将确定新的、具有前景的经济合作方向,进一步推动重点项目。
双方指出,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在扩大两国贸易、投资和金融合作方面的工作富有成效。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为扩大两国贸易和投资规模创造良好条件,推动实施两国大型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特别是高科技领域合作项目。
双方将继续落实2009年10月1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为提升贸易规模、扩大战略商品及其他有需求的商品供应、完善贸易结构、保障贸易平衡作出应有努力。
双方同意根据2010年6月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间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投资领域的全方位合作,积极促进包括“吉扎克”工业特区在内的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工业园区发展。双方将开展具体工作,吸引中方重点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实施投资项目。
九、双方将扩大能源领域互利合作。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四条管线均过境乌兹别克斯坦,体现出两国高水平的互信及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双方将根据业已签署的双边协议,继续共同致力于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所有管线的建设、运营和安全保障工作。
双方将深化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矿产勘探开发领域合作,研究发展太阳能等替代能源方面有前景的合作项目。
十、双方指出,发展本地区互联互通和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具有战略意义,对扩大两国贸易和投资合作具有特殊意义。双方将加强铁路、公路、航空领域合作,为两国提升过货量和发挥过境运输潜力创造良好条件。双方将继续实施交通领域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动建立高效交通走廊的区域合作项目,包括建设连接两国的最短的铁路和公路通道。
双方将根据1994年4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扩大互利合作。
十一、双方愿进一步加强和扩大科技、人文领域合作,特别是在科学、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开展合作。
双方愿签署新的教育合作协议。
中方愿帮助乌方加强汉语教育,向乌方增派汉语教师,为乌方培训汉语人才。
双方在2013年11月29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框架内加强务实合作。
十二、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继续加强和发展两国执法安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三股势力”、贩运毒品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
双方高度评价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安全合作分委会对统筹、协调两国安全合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双方将加强在大型活动、各自境内重大油气项目安保以及人员培训、特种装备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愿加强军技合作,扩大两国防务部门交流。中方愿增加乌方军事人员来华进修培训名额,为乌方加强国防能力建设提供协助和支持。
双方将就维护信息安全保持密切沟通,开展信息空间监管和防止该领域犯罪危害两国安全方面的合作。
双方认为,开展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领域合作十分必要。
双方将加强司法合作,积极开展检察机关互访和人员培训。
十三、双方表示,应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从地区各国利益出发,协商解决中亚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
中方积极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担任拯救咸海国际基金会轮值主席国的工作,支持乌方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拯救咸海国际基金会执行委员会建立合作关系倡议。
十四、双方认为,中乌两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合作充分体现了中乌战略互信的高水平。双方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框架内的相互支持与协作,维护两国共同的战略安全和发展利益。
双方指出,联合国应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双方认为,有关国家应继续协商,就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找到能够照顾彼此利益和关切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达成最广泛一致,不强行推动尚未得到大多数联合国会员国支持的改革方案。
双方将秉持“上海精神”,坚持上海合作组织开放、不针对第三方的原则,全面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等文件,不断深化政治、安全、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加强上合组织在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共同发展繁荣方面的作用。
双方支持赋予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打击贩毒、跨国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等职能。
十五、双方对阿富汗局势及其未来发展表示高度关注。
双方强调,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同阿富汗局势紧密相关。双方高度关注阿富汗局势发展及其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双方愿在联合国主导下,与国际社会保持密切协作,落实相关倡议,推动建立一个和平稳定、独立自主的阿富汗。
十六、双方相信,此次访问期间达成的共识和签署的文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两国战略伙伴关系,造福两国人民,有利于巩固中亚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和中国人民对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习近平主席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对乌兹别克斯坦进行访问。访问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