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试点效果被指不佳 "房等人"窘境频现
首先,“共有产权房”并非国内首创,在国外并不“叫座”。早在2008年,英国政府即规定,年收入六万镑以下个人首次购房,可从市政府或房管局租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可买的产权为25%到75%,其余产权需象征性缴纳房租。但是,由于拖欠房租会被没收房产,所以尽管有一定产权,但公众并不“趋之若鹜”。
其次,国内试点的效果“差强人意”,公众对共有产权房接受度有限。2007年,江苏淮安在经济适用房中推行“有限产权房”,至2009年“彻底”变更为“共有产权房”试点,随之江苏其他地区也随着启动。上海2009年6月就推出了“有限产权”房,官方更是高调宣称“上海的‘共有产权、有限产权’制度是惟一的,该运作机制可有效压缩通过经适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减少寻租可能。”但上海的房价至今高企。所以,尽管目前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等六个城市被确定为“国家级”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但由于机制等因素影响,不少城市在试点过程中面临的“房等人”窘境,仍将影响着试点的成效。
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新形式,共有产权房是否能压缩购置型保障房中的牟利空间,乃至遏制保障房分配中的腐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尽管在改革(或试点)方案中,深圳将单一的共有产权模式增为三种,其中“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两项还是全国首创。但是,从一些城市的试点实践看,如何压缩投机牟利空间,才是试点的难点与重点。企业逐利天经地义,房价的虚高和疯狂,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拜企业逐利所赐。倘若再允许企业在共有产权房中名正言顺地“分一杯羹”,共有产权房非但不能压缩个人非法牟利的空间,甚至可能演绎成下一个经济适用房,乃至滋生更大的问题。
深圳之所以在共有产权房中引入企业共有模式,表面上是让共有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其根本原因是让渡部分产权“套取”企业资金。以经济适用房为例,一些地方政府既想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又不想投入真金白银,明知法律法规“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但一些地方政府还是“变着法”把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推给了房企。
市场不是“试验田”,共有产权房也不能使“居者有其屋”。其实,就整体需求而言,保障房的覆盖率已经很高。在此语境下,再发展“共有产权房”,不但资金难以到位,即便是建起来,市场能消化得了?公开的数据显示,2008年到2012年,上海市计划供应30万套经济适用房,但最终只有四万套被市场消化,实际26万套放空。从“经济适用房”到“共有产权房”,“试点”不能一误再误。在目前大背景下,大面积试点共有产权房必须谨慎,以保证受惠对象的纯粹性。所以,发展保障房最关键的一点是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能急躁冒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