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共青城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再次实施区位调整的函

01.09.2015  15:53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对共青城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请示》(共府文〔2015〕17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共青城市按照呈报的方案对共青城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再次实施区位调整,将甘露镇双塘村部分建设用地调整至江益镇坪塘村(具体调整位置以呈报的界址点坐标为准)。实际调出面积2.5258公顷,其中:农用地2.5258公顷(耕地2.3328公顷、水田2.3328公顷);实际调入面积2.5258公顷,其中:农用地2.5258公顷(耕地2.2903公顷、水田2.2715公顷); 

二、该批次建设用地经批准再次区位调整后,《关于共青城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区位调整的函》(赣国土资函〔2014〕143号)继续有效,本函是以上批复文件的补充,不能单独使用。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经批准的区位调整实施方案,调出区要在当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还原为批准前地类,调入区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共青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你市要依法依规供应土地,共青城市国土资源局在供地后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