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严防企业粉尘爆炸 五条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6.08.2014  10:22

赣安办字〔2014〕82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严防企业粉尘爆炸

五条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4年8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以下简称《五条规定》)。8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了条文释义。为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五条规定》,切实加强全省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迅速组织学习宣传培训

1.  各级安委会要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涉尘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学习《五条规定》,促使相关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熟悉和掌握具体规定。

2.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存在金属粉尘、煤尘、粮食粉尘、饲料粉尘、农副产品粉尘、林产品粉尘、合成材料粉尘的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五条规定》和相关规程规范,促使其熟知粉尘危害性及防范要求。

3.  各类涉尘企业要迅速组织粉尘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学习《五条规定》,开展严防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促使从业人员做到应知应会。

4.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涉尘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黑板报、安全专栏等阵地,广泛宣传《五条规定》以及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相关规程、规范,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坚决执行《五条规定》要求

5.  粉尘作业场所厂房设置,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具有爆炸危险的粉尘作业场所,屋顶需采用轻型结构,生产场所防火分区及疏散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要求,内部设备布局合理,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通道确保畅通。

6.  严格落实防尘控尘措施。除尘系统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的相关规定;安装运行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可靠接地装置;粉尘作业场所要按规定定期检测和清理粉尘;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并有防雨措施,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定期清理生产场所,并及时对除尘系统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

7.  严格落实防火防爆措施。粉尘爆炸危害场所用电气设备、电力设计及防雷措施应符合《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1-200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备设计规范》(GB50058-1992)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要求。生产场所需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危险作业许可,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  严格落实防水防潮措施。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铝镁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要求,其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设施必须采取防水防潮措施,严防粉尘遇湿自燃。

9.  加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从业人员应按《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规定,佩戴符合技术要求的防尘口罩、防尘面具、防尘头盔、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不应穿戴化纤制品。

10.  建立健全严防粉尘爆炸的规章制度。粉尘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掌握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控制粉尘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企业应结合作业场所的特点,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企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执法

11.  各地区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督促各粉尘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粉尘爆炸事故和其他事故的防范工作。

12.  各级安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涉尘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监管台账,为开展培训、加强执法监督提供基础数据。

13.  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和专项执法,对不符合《五条规定》和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要纳入“七打七治”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及时果断作出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14.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粉尘企业的常态监管,把对粉尘企业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组织专家、专业人员或企业互检等多种方式的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15.  全面扎实推进粉尘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通过达标创建,努力提高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附:《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

 

  附件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