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机构及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矿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机构及管理员管理办法》已经我厅第6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9月19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机构及管理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管理,规范管理员网上交易操作行为,推动我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事业更加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应当具备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交易职能。同时,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关于正式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403号)规定的标准,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员,是指交易机构按规定取得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管理使用权限,从事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员分为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网上交易管理员。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是指从事网上交易系统日常维护管理、授权等工作的人员。
网上交易管理员是指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从事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信息录入、审核、发布、统计等工作的操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或交易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管理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网上交易的交易机构及管理员,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做好网上交易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及网上交易管理员授权工作;
(二)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办法(试行)》,做好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工作;
(三)严格遵守网上交易相关规定,做好网上交易信息保密工作;
(四)妥善保管本人数字证书及其密码。
第八条 网上交易管理员职责
(一)依据出让、转让批复文件,做好网上交易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二)做好对竞得入选人的资格审核及竞买保证金退付工作;
(三)做好网上交易业务咨询服务;
(四)做好网上交易情况统计、分析以及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五)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办法(试行)》,做好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工作;
(六)严格遵守网上交易规则,做好网上交易信息保密工作;
(七)妥善保管本人数字证书及其密码。
第九条 管理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热爱国土资源交易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熟悉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业务,熟练操作网上交易平台;
(四)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条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和省级网上交易管理员新增、注销工作由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区)交易机构新增网上交易管理员,由本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授予其模拟演练系统权限,审核其操作程序、方法合格后,再授予网上交易管理员权限。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矿业权交易资质。
县(市、区)级矿业权交易机构首次申请网上交易权限,由本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同意,送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为其授权开通。
县(市、区)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网上交易管理员权限的首次授予和新增网上交易管理员权限的授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本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及时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应及时为其办理信息变更。
因交易机构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暂停其网上交易权限。待其信息变更到位后,由本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及时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恢复网上交易权限申请,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为其恢复网上交易权限。
第十四条 网上交易管理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或数字证书遗失的,由本级国土资源 (矿产资源)部门及时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暂停权限申请,并及时到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办理注销或补办手续。
因网上交易管理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或数字证书遗失,应暂停权限而未及时申请暂停权限的,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暂停其网上交易权限。待其整改到位后,由本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及时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恢复网上交易权限申请,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为其恢复网上交易权限。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网上交易规则等网上交易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网上交易的,由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予以警告。如再次出现,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暂停其网上交易权限。待其整改到位后,由本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及时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恢复网上交易权限申请,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为其恢复网上交易权限。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弄虚作假进行网上交易的或数字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暂停其网上交易权限。待厅相关处室对其查处并整改到位后,由本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及时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恢复网上交易权限申请,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为其恢复网上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