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供办字〔2014〕1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需要,现将我省供销合作社开展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通过减少管理层级、减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实现供销合作社“体 制科学化、服务规模化、流通现代化”,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适应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更加密切与农民在组织上、利益上的联系,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各级政府主导的、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阵地,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社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等6个县(市)社执行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建立起上下贯通、执行顺畅、指导有力、合作紧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激发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的内生动力,推进试点县(市)社尽快成为综合改革的先行者和示范者。
三、主要内容
1.业务直接指导。省社直接对试点县(市)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并与设区市社一道同等接受检查、考核。
2.政务直接归口。省社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直接通知试点县(市)社参加,有关文件和信息直接发至试点县(市)社。
3.规划直接报备。试点县(市)社的中长期工作规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在与所在地设区市供销合作社相关规划衔接后,直接报省社备案。
4.报表直接报送。试点县(市)社的统计和财务数据直接向省社对口上报,并按现行渠道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有关部门。试点县(市)社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计入所在地设区市总量。
5.政策直接享有。国家、省新制定的各项政策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的有关扶持措施,凡是设区市社享有的,试点县(市)社直接享有。
6.项目直接申报。试点县(市)社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江西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项目”等直接向省社申报。
四、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省社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责任领导为省社党组成员、副主任涂俊伟,责任处室为省社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落实,省社机关各处室密切配合。省社办公室副主任高明为联络员。
2.搞好调查研究。结合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加强与试点县(市)社的工作衔接,及时发现试点工作过程中典型经验和做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新思路和举措,推动试点县(市)社的改革发展。
3. 加强队伍建设。省社及时将试点县(市)社工作开展情况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加强试点县(市)社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同时,重点加强试点县(市)社主任培训,将试点县(市)社班子成员及业务骨干培训纳入到省社人才培训规划。同时可接受试点县(市)社干部到省社机关及直属单位挂职。
4. 增强机遇意识。试点县(市)社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开展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工作带来的重大机遇,克服畏难情绪和观望思想,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对接,尽快建立与体制调整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
2014年6月20日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作的实施意见 -
南昌18:48 26.06.2014 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