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14041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尊敬的王雪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正有关市县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用房征收产权的规定建议》(第2013034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土地出让合同不能签订不合法律的强制的“约定”事项
(一)土地出让合同是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格式文本,其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我厅一直严格要求土地出让合同不能签订不合法律的强制“约定”,并切实加强监管。
(二)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是宗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按规定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二、关于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用房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事项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用房所用土地,属非经营性的,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属经营性的,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要实行有偿使用。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帮助。今后,我们一定在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下,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为建设和谐秀美江西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27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顾咸晖
联系电话:0791-86717112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码:20140412号
提案人 | 王雪冬 | 通讯地址 | 南昌市中山西路12号中山佳苑B座31层 | |||
提案案由 | 关于修正有关市县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用房征收产权的规定建议 | |||||
承办单位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 | |||||
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 ||||||
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 ||||||
满 意 |
| 基本满意 |
| 不满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