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13〕14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
(一)在江西省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加气站)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分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一)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省级、设区市级公司(分公司)本级;
2.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含运输工具用加油站);
4.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以外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满足《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同时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与颁发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1)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复制件),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企业分别提供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或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2.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关意见书(复制件);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4)储存设施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报告;
(5)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二)变更申请。
1.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提供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2.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3.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关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重新申请。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经营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延期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参照首次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企业还要分别提供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汽车加油站要提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汽车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安全验收备案证明(复制件)。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
(一)注销。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2.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信息公布。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并及时向同级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三)信息上报。
每年1月15日前,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六、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对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运输工具用加气站安全监管。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工具用加气站建设项目(包括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安全培训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规定执行。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专门为 港口企业 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五)关于剧毒化学品经营规划布点。
为进一步规范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从严控制剧毒化学品的文件精神,对剧毒化学品经营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经营。请各设区市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规划布点,原则上对存在较多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县(市、区)控制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超过10家,其他县(市、区)不超过3家。
(六)关于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
对于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为保证安全质量,须严格按照《关于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安全验收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7〕259号)执行。业主单位自主选择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阻隔防爆材料生产安装单位,对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验收实行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三方监理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引进阻隔防爆材料生产安装单位。
(七)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2〕179号)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工作。现有已发证企业属于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范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改造竣工验收的,一律视为安全设施配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限期停业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从严处罚;延期换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改造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重大危险源等级装备监测监控系统的一律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八)关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公布60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储存设施,必须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2〕228号)要求,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有企业2014年底前未按要求进行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原则上不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九)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
经发证机关同意,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二级达标证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可免于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和本通知;
2.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3种形式。
(十一)关于储存设施。
本通知所称储存设施,既包括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也包括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十二)关于危险化学品相关名录目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公安部2011年11月25日公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为准;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未公布之前,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执行,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方式、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延续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及变更事项(如:2013年3月15日变更企业名称)。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其载明内容,暂时按照原规定执行,其中经营方式按本通知规定载明。
七、其他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组织督促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决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得以停业为理由推迟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期延期换证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止营业,坚决杜绝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按《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分别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三)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市级发证机关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