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科长关员当庭互掐 定性为“共同犯罪”
南都讯 记者易海军 沙头角海关窝案庭审仍在继续,经历了第一天海关科长与关员为撇罪互掐后,公诉机关昨日明确称案件系共同犯罪,全体涉案人员应对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被认定为主犯后,科长郑小梧自爆猛料,称遭办案人员诱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
受贿放纵走私系共同犯罪
虽然在第一天的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及审判员的提问郑小梧均闪烁其词,甚至以“什么都不知道”推脱。庭审后半段甚至出现郑小梧与其他涉案人员为撇罪互掐的局面。不过,昨日再审时,公诉机关定性称,案件以旅检四科共同受贿放纵走私进行起诉,系共同犯罪性质。
对此,受审关员在供词中予以证实,虽然郑小梧很少亲自出面到放行现场,但是给他的“好处”一分未少,装有纸条的信封均有明确记载。根据关员的证词总结,该科的放纵走私是集体行为,每个环节都需各方配合。其中科长要同意和安排,副科长具有现场监督抽查的职责,现场负责的关员要具体查验放行。三者缺一不可。
认定三人系主犯其余为从犯
公诉机关介绍,作为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全部关员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昨日下午,公诉人员在发表量刑意见时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该起共同犯罪当中,郑小梧系旅检四科主要负责人,组织关员放纵走私,应当认定为主犯,按照全部责任进行处罚。而带班副科长卢超颖与陈金泉对各个分组有领导责任,相较于郑小梧作用虽然较小,但同样应当认定为主犯。
剩余的陈国荣、沙曼、陈建基、冯志红四名关员,均系根据科室统一安排放纵走私,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陈国荣主动对单位纪委说明情况,在单位同事陪同下向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爆遭诱供做虚假陈述
公诉机关在发表量刑意见之后,得知自己作为主犯负主要责任,郑小梧在自我环节再次爆出猛料,称在案件侦查阶段,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诱导其做虚假陈述,交代现场车辆放行标准等不实际的情形。他还称在诱供嫌疑下所做的笔录并不合法,要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不过,郑小梧的自我辩护意见并未被当庭采纳,合议庭表示,将在综合评议之后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焦点
主动交待行贿关长是否构成自首?
沙头角海关窝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时,虽然办案机关已经掌握郑小梧放纵走私受贿的事实,为通过检举揭发立功,郑小梧还交代了行贿原海关关长吴文奎及原海关专职党委副书记陈锐全两人共计34万元的事实。其中吴文奎21万元,陈锐全13万元。不过,庭审时郑小梧却对此进行翻供,称只行贿吴文奎8万元及陈锐全2万元。剩余的13万及9万均是在两人授意下放纵走私收取好处费后每月上缴的“分红”,这一部分不应认定为行贿金额。
公诉机关对此表示,郑小梧虽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属于与自己受贿不同种罪行,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首的前提是如实交代,但郑小梧并未如实交代,在庭审环节甚至对之前的供述进行否认,且所交代的犯罪情节轻于本身所犯罪行。因此,郑小梧检举揭发是否能认定为自首,合议庭应当予以综合评判,作出公平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