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新农保”保险费4.4万进贤一村会计获刑3年

10.12.2014  10:07

    新华网江西频道12月9日电(吴玉婷)2014年11月28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村委会成员贪污案,被告人文某截留“新农保”保险费4.4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进贤县政府印发了《进贤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农保”)。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文某作为进贤县钟陵乡盈塘村委会主任兼会计,负责代收盈塘村委会村民参加新农保的保险费,并上缴到钟陵乡社保所。利用此次协助政府代收新农保保险费的职务之便,被告人文某采取收取保险费后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方式,截留村民缴纳的新农保保险费4.4万余元用于个人开销。

    钟陵乡政府调查此事后,被告人已将非法占用的新农保保险费交到钟陵乡政府,经在村民中核实并经公示后补录入社保基金专户,无法补录的,已退还村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4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收取村民交纳的新农保费用后,仅将部分款项交给乡政府入账,而有44400元款项既未入账也不退还给村民,时间跨度较长,且经政府核查和公示,才得以查清,被告人具有明显的贪污故意,其辩称不属于贪污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文某案发后将收取的新农保费全部退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