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村住房建设“八不准”建房必须“一户一宅”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八不准”。
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对象审查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查。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文件失效。
城里人能否到农村买地建房?《通知》明确,在对农村住房建设审批过程中,严格村民建房申请对象审查,申请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民。
新建房屋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
我省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提出“八不准。包括: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农村新建住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等。
农村建房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应在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中作出承诺,并在新建住房竣工后六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的住房。
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限制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区不得建房
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抓紧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制度。
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
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
未取得许可违规建房将受罚
我省提出,严肃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