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季度我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超万元

09.11.2015  11:30

同比增加1053元,增幅达11.0%

  昨日从市统计局了解到,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万元,达10615元,同比增加1053元,增幅达11.0%,高于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

  据悉,这是我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在前三个季度突破万元。在构成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四要素中,除财产性收入略有下降外,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今年前三季度,由于南昌市农村外出劳动力就业比较充分,工资水平较去年有所上升,使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工资水平较上年有所提高。全市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4779元,较上年增加426元,增长9.8%。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的45.0%,较上年同期提高1.1个百分点,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收的贡献率为40.5%。今年以来,全市农村居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为3893元,比上年增加467元,增长13.6%,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增幅较上年同期提高了3.4个百分点。

  收入来源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7%。对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收的贡献率达44.3%。此外,非经营性可支配收入为1943元,同比增加160元,增长9.0%。

  随着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农村居民消费能力得到提高,农村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支出有所增加。前三季度,全市农村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支出人均为5943元,同比增加590元,同比增长11.0%。八大类生活消费支出中,除生活用品及服务类和医疗保健类消费支出略有下降外,其他各类生活消费支出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食品消费为2114元,同比增加233元,增长12.4%;衣着消费为399元,同比增加106元,增长36.0%;居住消费为1545元,同比增加125元,增长8.8%;家庭用品及服务消费为316元,同比减少2元,下降0.7%;交通、通讯消费为613元,同比增加44元,增长7.7%;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消费为443元,同比增加86元,增长24.0%;医疗保健消费为393元,同比减少13元,下降3.2%;其他商品和服务为121元, 同比增加12元,增长10.2%。(熊晓洪 记者 吴思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