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决定:敏感案件不能借集体决策推责

30.10.2014  17:33

决定》明确错案责任倒查机制

专家表示 法官故意违法、疏职应担责 需防两种倾向

敏感案件不能借集体决策推责

法制晚报讯(记者 梅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表示,法官的错案追究需要防止外部干预和集体决策两种倾向,并且要考虑错案追究的界限。

施鹏鹏说,从时下的司法实践情况看,严格错案追究实有重大意义。一些重大冤假错案既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令公众对“依法治国”的前景消极悲观。

法官的错案追究需要防止两种倾向:第一要防止外部干预。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司法机关的内部人员均不得干预案件审理,否则让法官来为领导干部承担责任,显然不妥。这在《决定》中也有明确规定。

第二要防止集体决策。施鹏鹏告诉记者,以往的情况是,法院对于比较敏感的个案,可通过集体决策来承担压力,由于所涉人员众多,“法不责众”的惯性思维往往可规避责任。

施鹏鹏提醒,错案追究一定要考虑界限,如果不考虑具体情况就进行追究,将很可能给法官带来沉重的办案压力。

依照国际惯例,法官行使职责是受保障的,不因为判决结果而被调动、免职或承担其他不利结果。仅在法官故意违法或疏于职责的情况下,方承担错案责任。

如果裁判者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因认知能力不足,或案件受其他情况限制,即便最终证实为错案,也不应追究责任。否则既容易挫伤法官独立办案的勇气,也会使打击范围无限扩大,令一线工作的法官患得患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