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违法减刑案中案:罪犯买通关节造假立功

25.02.2014  19:47

   知法犯法的见证——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件追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部分案情,检察机关对此立案24人,涉案范围波及司法机关、看守所、法院系统及部分律师、社会人员。

  一段时间以来,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涉案者多为“知法犯法”的律师和执法者。

  令人震惊的是,在“购买检举线索谋求立功减刑”之外,还出现了罪犯买通律师和公职人员、继而假造立功的案中案。

   花钱买通关节,刑期一减再减

  今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上的一则通报,让张海假立功案浮出水面。通报显示,张海案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可能有误,对此进行立案审查。

  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判决张海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执行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广东省高院。2008年9月,省高院认定张海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案,构成立功,故改判张海执行有期徒刑10年。

  举报、破案、立功,看似顺理成章,背后却掩藏着惊人黑幕交易。记者调查发现,当年协助张海立功减刑的多名律师和执法人员均属于知法犯法,在他们的运作下,法律程序变成了环环相扣的灰色利益链。

  第一步:律师活动,花钱找线索。一份司法资料显示,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为帮助其当事人张海立功减刑,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要罗建能为张海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建能3万元。

  第二步:监所开后门,执法者传授“减刑指南”。“只要是张海举报的,他们肯定去查。”一名涉案者在证言中这样说。收到好处费后,罗建能竟然一反常态,向张海等人传授在押人员如何立功减刑,并将一起抢劫案线索告知张海的代理律师,通知张海检举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给张海“举报”创造条件,罗建能还将涉嫌抢劫的张某调至张海的监仓。

  第三步:民警“假破案”,掩盖“假立功”。现已查明,罗建能将张海的检举材料,以看守所名义移交给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派出所办理,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澜石派出所将该案材料交给了佛山市看守所,罗建能事后送了3000元给澜石派出所民警宋祥来。

  随后,佛山市看守所向省高院出具张海在押期间有立功表现的书面意见,省高院二审据此认定张海有立功情节,并改判张海有期徒刑10年。

   为了实现减刑,故意导演犯罪

  2008年11月,张海被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先后被调往番禺监狱和武江监狱服刑。此后不到三年时间,张海在服刑期间一再获得立功、重大立功减刑,2011年初提前走出监狱。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这些立功表现均属“造假而为”,韶关市中院2013年对张海两次减刑裁定予以撤销,省高院也对张海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

  像张海这样的“假立功”案件并非孤例。记者调查发现,个别律师与执法者互相串通,为帮助当事人减刑,“没线索制造线索、无犯罪制造犯罪”,甚至让无辜者身陷囹圄。

  2013年4月,龙岗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杨某某举报称,赵某某长期在龙岗贩卖毒品。公安机关随后安排线人向赵某某“要货”,并在交货现场“人赃俱获”,随后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官审案中发现疑点,反渎职部门继而追查,揭开了一起“导演犯罪,谋求立功”的案中案。原来,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莫某某为帮他减刑,以5000元报酬诱骗赵某某到深圳帮助运送毒品,随后把这一消息转告看守所管教陈某某,由陈某某传递信息给杨某某,才有了杨某某检举“重大贩毒线索”的一幕。

  “策划犯罪、诱骗运毒、制造线索”,差点让20多岁的务工者赵某某成了“大毒贩”。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张若平告诉记者,用诱骗无辜者运送毒品这种方式栽赃陷害他人、继而检举立功、骗取减刑的个案极为罕见,其性质十分恶劣。

  专家认为,无论是律师还是执法者,一旦突破法律底线,整个法律程序会被各个击破,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具体执法“走偏”,亟待堵塞漏洞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司法界人士认为,“假立功”问题值得警惕,我国的减刑制度虽然不断完善,但“徒法不能自行”,具体执法一旦“走偏”,“假立功”就有了存活的土壤。

  法学专家认为,罪犯分子能通过“假立功”骗取减刑,执法人员滥用权力问题突出,主要原因是程序封闭、监督滞后。

  “举报线索从看守所交到派出所,破案只花了6天,期间举报线索是否经过编号登记、相关领导是否批准等并未显示,说明在押人员举报线索管理混乱。”一名基层检察人员说,减刑立功的程序不为外人所知,对执法人员却是再熟悉不过的工作,容易导致“监守自盗”、浑水摸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立功减刑主要发生在执行前和执行期间,认定罪犯立功大多依据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书面审查、书面确认,也为“假立功”提供了方便。

  专家指出,在检举的关键阶段,驻监所检察官的监督作用并未发挥;信息由监所掌控,再报送法院、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官对检举情况了解不够及时,容易出现监督盲点。

  近来,广东省高院、广州市中院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对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进行裁前公示,其中广东省统战部原副部长黄少雄,由广东揭阳监狱提请对其从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这些内容公示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晓君认为,法院这一做法值得肯定,但相关文书较少对认定立功情节等作详细说明,公众很难了解检举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如果司法文书公开的内容更丰富、更翔实,像张海这样的“假立功”行为很难逃脱社会监督的眼睛。(记者毛一竹、詹奕嘉)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