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意见
近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6号),要求从2016年开始全面部署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到2020年,全省城乡社区普遍开展协商实践,构建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该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在协商内容上做到“五议三不议”:“五议”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环境、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三不议”即对明显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以及明显带有歧视性、不公平的事项不予协商。在具体协商实践中,农村社区应把“三资”的使用和分配、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事项作为重点协商内容,城市社区应把物业服务、文明行为规范等事项作为重点协商内容。
在协商流程上要重点把握“六个环节”:第一,收集议题。通过议题征集箱、现场征集、电话征集、网络征集等多种途径征集协商议题,并按照规定协商范畴进行梳理;第二,确定议题。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所征集议题依法进行集中研究确定;第三,拟定方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协商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制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主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并提前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第四,开展商议。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由各参与主体发表意见建议,开展民主协商,形成协商意见;第五,公开结果。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社区)公众平台等载体,将协商结果予以公示;第六,落实成果。根据协商意见,按照“谁负责、谁执行”,“谁受益、谁监督”的原则,组织好协商结果的落实。
该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要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村(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利用村(社区)现有办公活动场所,充分依托村(居)民理事会、民情理事会等议事协商载体,全面搭建城乡社区协商平台,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村(居)民小组、自然村(社区网格)为单位搭建协商平台,依法组织实施社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