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加强租赁型保障房后续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16.03.2016  09:08

  

  日前,为加强租赁型保障房的后续管理工作,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加强租赁型保障房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租赁型保障房后续管理职责,加快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进度,提高入住率,建立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台账以及加快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核定、确权登记等16条具体要求。

  坚持以租为主控制出售比例。该《指导意见》提出,租赁型保障房应坚持以租为主控制出售比例,贯彻以租为主的原则。确需出售的,应严格坚持先租后售,按照轮候次序先承租给保障对象,在承租人自愿的前提下,出售给承租者。出售比例以县(区)为单位,不得超过租赁型保障房总套数的40%;出售时共有产权比例应与承购人协商确定。鼓励共有产权个人所占比例高于60%,当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未达到60%时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

  合理确定租赁型保障房出售价格。租赁型保障房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租赁型保障房出售收入和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赁型保障房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租金收入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维护、管理、维修、设施更新和物业补贴。出售和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使用统一的租售合同。《指导意见》还提出,保障对象承租租赁型保障房时,须签订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租赁期限、租金等必备条款;承租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买卖双方须签订《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出售(买卖)合同》,明确承购租赁型保障房的类型、产权比例、面积、资金份额等。同时应使用规范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型保障房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后,由项目所在地保障中心负责,产权人申请办理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证》。政府自建项目由保障中心直接申请办理,联建项目由保障中心和联建单位共同申请办理;承租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待交清个人出资款后,由买卖双方(或三方)共同申请办理。

  规范租赁型保障房出租出售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定期对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租赁型保障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且退出有困难的,可续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共有产权租赁型保障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5年后方可自由转让,转让的收入,应当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政府要将转让的收入连同增值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凡将租赁型保障房转让的保障对象,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摘自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6.3.11 马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