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实施细则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15.07.2016  03:06

      因决策严重失误等原因被问责追究的领导干部要下,庸懒散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也要下。记者获悉,我省日前印发了《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健全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机制,从操作层面明确了七种干部“”的渠道,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我省明确了七种“”的渠道:一是到龄免职(退休)。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二是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三是问责追究调整。从我省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应当予以问责的20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将“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或恶劣影响”“精准扶贫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脱贫任务”“虚报浮夸、谎报政绩,造假数字、假典型”“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作为问责情形。同时,对问责程序从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规范,要求按照启动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和反馈执行情况5个步骤执行。四是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干部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为官不为、慵懒散拖、推诿扯皮等20种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和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五是不能正常履职调整。明确了因健康原因、外出学习等无法正常履职予以调整的规定。六是自愿辞职。为因家庭困难、身体不适应等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七是违法违纪免职。明确了干部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将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实施细则》还围绕推动贯彻落实,提出了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分析研判、正确把握认定标准、加强关心帮助、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督促检查等6项要求。(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