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出台对市管干部谈话函询实施办法

03.03.2017  07:41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中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更严格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市纪委出台《关于对市管干部谈话函询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被反映有问题线索的市管干部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处置方式以及纪律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承办部门在执行谈话函询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认真拟订工作方案,履行报批手续。要根据被反映对象岗位职务确定谈话人,如被反映对象为市管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应由市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作为主谈话人。重要的被反映对象可报请市委书记或其他市委常委进行谈话,也可请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党组书记进行谈话。

  《办法》根据谈话函询情况,提出了五种处理意见。其中,对虽有违纪事实,但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给予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谈话函询对象如实说明的问题经查证后,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谈话函询对象予以否认,或刻意回避问题、作虚假说明的,须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查实后按规定从严处理。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抽查复核机制,经抽查复核确定有问题的,该问题线索即时转作初步核实,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办法》提出严明谈话函询工作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或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出现失密、泄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梁卫东 记者 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