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出台 工伤家暴等可申请法律援助

07.12.2013  10:02

  本报讯(记者龚波华)12月1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工伤事故请求赔偿、遭受家暴维护权益等情形均可申请法律援助。据悉,《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而省政府2007年1月10日发布的《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为让更多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广泛。其中,民事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律师每年应当承办至少2件法律援助案件,但法律援助机构未指派或者安排的除外。

 

来源: 大江网-江西日报
编辑: 薛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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