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商贩出售病死猪肉 分获2至3年不等徒刑

30.10.2013  20:21

  本报讯 将收购的病死猪屠宰后加工成猪肉、猪头等肉食品在锦绣大地等市场销售,日前海淀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江永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红河等5人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6万至20万不等的罚金。

  自前年7月以来,被告人吕江永低价从王保华(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新阔等人处收购病死猪,并在其承租的位于房山区良乡侯庄村的院内,雇用王万江(另案处理)将收购的病死猪予以屠宰,加工成猪肉、猪头等猪产品,出售给被告人李红河、邸军坤、李榜章等人。

  被告人王新阔明知被告人吕江永收购病死猪加工后出售,仍多次向其销售病死猪。

  李红河明知是病死猪产品,仍从吕江永处购买,并在北京一批发市场摊位上出售给被告人杜康等人。而杜康、邸军坤、李榜章也明知是病死猪产品,仍分别从李红河、吕江永处购买并出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江永、李红河、邸军坤、杜康、李榜章、王新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吕江永、李红河、邸军坤、杜康销售的病害猪肉大量进入消费市场流通,且持续时间较长,故法院对四人均酌予从重处罚;根据在案证据,吕江永非法屠宰并销售的病害猪肉一部分来源于被告人王新阔,故法院对于王新阔亦酌予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