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被出租车“吓倒”身亡 未发生碰撞司机仍负主责
【摘要】近日,新余市一市民驾驶摩托车因被同向行驶的出租车急拐弯这一举动惊吓,紧急避让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出租车司机归案后一度以“与摩托车未发生碰撞”辩解。 3月21日,根据新余市公安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城北大队事故中队对该案重新进行了认定。“最后认定刘明出租车司机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老人段某起次要作用,承担次要责任。”法制复核人员介绍说。
原标题:新余出租车急拐弯“吓倒”六旬翁 未发生直接碰撞仍需担主责
无独有偶,在“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案例中,甚至频现因惊吓发生交通事故案,以致在责任认定方面常伴有争议。而交管部门或法院探讨的无非两个问题: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算交通事故吗?其事故责任又如何划分?
摩托车横倒监控显示“真凶”
3月6日中午,在路人帮助下,受伤昏迷的段某被就近送往新余市第四医院抢救。下午1时07分,段某女婿赶到医院后报警。
当日下午2时,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北大队事故中队接到110转警。随后,民警赶至事故现场,只见一辆二轮摩托车横倒在地。城北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钟新民事后回忆称,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痕迹。
此时,在新余市第四医院,年逾六旬的段某伤情危急,随时危及生命。随即被转院至新余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事故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直向行走的摩托车为何横向倒地?
民警再次返回事故现场,经调阅距离事发地现场北面200m的监控录像发现,摄像头正好捕捉到了事故发生数秒间的一幕。
钟新民介绍说,据监控录像显示,一出租车影响摩托车导致事故发生。
随后,民警前往新余市出租车公司调取出租车GPS运行轨迹。当日下午4时许,锁定嫌疑车辆。
后在出租车公司配合下,驾驶员刘明(化名)来到城北大队,但是拒不交代实情,办案民警先后对其进行了三次询问。刘明直至深夜十二点才承认事实。
未发生碰撞司机驶离现场
据民警调查,当日中午12时20分,在新余市渝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孔目江桥后,出租车司机刘明右转弯驶入沿江路。当刘明行至新余市第四医院附近时,见道路西侧一行人招手乘车,刘明随手开启左转向灯,并向左打方向朝西侧掉头。而就在下一个瞬间,刘明又迅疾调转回方向,驾车直行离去。
几乎是同一时间,刘明驾驶的出租车左后方三五米远处,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地,一老一少随车摔倒在地。
就在10多分钟前,段某从位于新余市渝东大道一学校接回放学的9岁孙子,同样由孔目江桥处右转弯驶入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余市第四医院附近时,位置正好处于刘明出租车左后侧。
发现右前方出租车左转,段某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摩托车车轮打横自行摔倒,祖孙两人受伤倒地。段某受伤严重,所幸其孙儿并无大碍。
据刘明事后所述,自己在左拐弯掉头时,发现左后方有一摩托车同向驶来后,下意识就立即向右打方向驶离事故现场。
“几乎就是一秒钟,我们之间根本没有发生碰撞,连接触都没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侥幸心理,刘明直接驶离了现场。
未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起争议
然而,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钟新民表示,他们中队还没有处理过双方未接触而形成的交通事故。
3月12日,城北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经集体研究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刘明、段某在此事故中分别起同等作用,分别承担同等责任。乘坐人段某的孙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领取这份责任认定书后,双方都提出了异议。刘明认为,摩托车倒地包括人员受伤,对方自身责任更大。同样,段某家属则认为,事故之所以发生,主要责任在于刘明。
之后,双方均向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提出复核申请。
3月19日下午,新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吴刚专程召集支队领导和法制科等相关部门人员,调取案卷,开展复核工作,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据有关参会人员介绍,会议讨论从下午5点多一直持续到6点半。耗时一个多小时的讨论会,重新调取了监控录像,还原事故现场,就案情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会上要求法制科会同城北大队事故处理人员进行现场事故模拟复原后,再认真作出复核结论。
此后,为慎重起见,新余市公安交警支队法制科复核人员再三向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处专家以及支队法律顾问请教后,结合模拟还原该交通事故现场的结果,作出了撤销原大队事故认定的结论。
3月21日,根据新余市公安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城北大队事故中队对该案重新进行了认定。“最后认定刘明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段某起次要作用,承担次要责任。”法制复核人员介绍说。
专家解释:未尽注意义务系事故主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秩序处专家明确表示,根据发生事故因果关系的关联性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这位专家解释称,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讨论会得出统一意见,即出租车司机在车道右边行走,左后方直行摩托车享有路权优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这被认定为系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最后事故责任认定中,经研究分析:刘明、段某驾驶行为均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此外,段某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被认定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对此,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荣认为,在新余市此起案件中,划分为主次责任是比较恰当的。他分析称,这样的责任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刘明的左转弯行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使得段某陷入险情之中,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直行的摩托车属于被迫避让,但段某避让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律师建议:此案纳入交通安全宣传
事实上,此类交通事故近年来各地交管部门均有受理。
日前,新法制报记者从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科就了解到几起类似案例,其中2012年发生在武宁县的一起案例显示,两辆二轮摩托车直行时,一辆左转弯变道,以致另一辆避让不及撞上隔离花坛,致人员受伤,最后以前者主要责任处理。
然而,交管部门做责任认定或在法院审判环节均因“未发生直接碰撞”在责任认定环节常伴有争议。
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算交通事故吗?其事故责任又如何划分?
"主要强调的是因果关系,交通违法或过失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不论是现有法律条例,还是法理关系,都很明晰,即以关联性来认定责任大小。”此前,徐建荣就接触并分析过多起此类案件。
徐建荣特别解释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他强调称,直接“接触”与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而是当事人的行为(法定)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
虽然交管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但亦有法院人士提醒,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没有直接碰撞不是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也不是判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惟一性因素,即使双方没有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如无证驾驶、违规超车以及事故发生有其他直接因果关系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徐建荣称,此类型案件,多关系类似雨天、斑马线或红绿灯等因素中的注意义务,而根据个案不同,责任认定不能简单以主次或同等责任来认定,需要根据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以及视频资料,进行现场具体分析。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存在认识误区,而且在交管部门以及法院,尚存在法律认知、理解以及运用方面的局限性。”徐建荣建议将此类典型案例纳入普法教育、交通安全宣传提示中。
在三方共同垫付了15万元医药费用、经17天抢救后,3月23日,段某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城北大队对此立案侦查,并对刘明予以刑事拘留,4月1日提请批准逮捕。
4月8日,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段某家属对刘明出具谅解书。目前,此案已移交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刘明在接受采访时忏悔道,自己在驾车过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希望自己的遭遇能够对更多驾驶员能够起到警示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