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落马航MH17者“该当何罪”

19.07.2014  21:29

若调查显示击落客机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中的一方所为,该国家要承担国家责任,击落飞机的责任人也将受国际刑事追究。

马航MH17客机被击落,让人震惊:惊的是“出事的又是马航”,更是实施暴行的主体竟将武器对准民航客机。要知道,袭击民航飞机,是一项严重的国际刑事罪行。

事实上,民航客机被击落事件之前已发生多起。1983年前苏联空军击落进入其领空的韩国波音747客机,还曾导致1944年制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哥公约》)的被修订。原本规定的各国“适当顾及民用航空器航行安全”,被修订为“每一国家不得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需拦截,以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为限”,即便“对未经许可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也只能拦截、指定机场降落。

自该公约修订以来,“不得向民航动武”,已演化为一项被普遍遵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截至2013年5月,该公约已有143个缔约国。若最终调查显示,击落民航飞机是缔约国中的一方所为,该国家要承担国家责任,击落飞机的具体责任个人也将受国际刑事追究。

值得一说的是,9·11事件后,美国、俄罗斯、中国等都对在涉及恐怖袭击的情况下的“不得向民航动武”原则做了微调,但这不能理解为该原则被废止了。如2006年《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第7条规定:“如掌握有关可能使用航空器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航空器被劫持的可靠情报,在迫其降落的一切必要措施均未奏效,且将对人员生命构成威胁或导致生态灾难的情况下,可动用武器和战斗装备将其击落。”而显然,这次涉事客机不涉及恐怖劫持。

袭击民航飞机构成国际罪行,那么哪些国家拥有管辖权呢?应看到,袭击民航飞机,违反《芝加哥公约》等公约,按这些公约规定,各国法院对这种国际罪行均享有“普遍管辖权”,都可审判实施袭击民航罪行的责任人。

至于赔偿事宜,这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遇难家属可自主选择在马来西亚及其他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对马航及相关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国家责任问题。如1988年的洛克比空难,根据安理会决议,利比亚被要求承担“干扰国际民航”的国家责任,之后利比亚在国际制裁压力下做出国家赔偿。

不过,国际法虽然对袭击民航飞机有严厉规定,但罪行的追究、赔偿,往往受制大国博弈、国际形势变化等影响。如1983年前苏联击落韩国民航飞机事件,直到苏联解体之后的1992年俄罗斯才向韩国交出了飞行记录仪,但赔偿追责至今无下文。

就马航MH17坠机事件而言,相信“谁是责任人”的问题终会水落石出,而可以想见,对犯罪者的制裁、对受害方的赔偿,在国际舆论压力和多方博弈下,也会随着善后处理的铺开而渐次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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