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抢劫水果店 称火车坐过头没钱才作案

04.11.2014  14:26

  “精神状态还好,就是有些紧张。”法官问马某精神状态好不好,并让马某说话清楚些大声些,马某用很重的四川口音回答说。

  今年6月12日一早,马某在杭州闹市区抢劫水果店并把刀架在女店员脖子上,后被PTU成功制服(本报6月13日以《男子清晨抢劫水果店刀架女店员脖子 2分钟后就被杭州PTU堵在店内》为题做过报道)。

  因涉嫌抢劫和绑架两项重罪,昨日上午,1984年出生、四川阆中人马某,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受审。

   自称火车坐过头才到杭州的 身上没剩多少钱就想到去抢

  6月12日6时许,马某坐火车到达杭州城站火车站,后在惠民路一家小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

  接着,他沿惠民路步行至定安路附近的大三元水果店门口,发现店内收银台前只有一名女工作人员,便迅速进入店内收银台,捅刺被害人小詹(女)左腿部一刀,并用刀顶住小詹的脖子,要求付给他3万元人民币。

  小詹称要通知老板送钱过来,而此时店内其他员工相继发现小詹被挟持,便立即拨110报警。

  马某见已被发现,随即又捅刺小詹左臂一刀,继而将小詹挟持至水果店办公室内作为人质,并扬言威胁:如果报警,就杀了小詹。

  待杭州PTU赶至现场,马某又索要10万元,并要求提供车辆保证其离开。最终,马某被PTU当场制服并抓获归案。经鉴定,小詹的伤势构成轻微伤;马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尿检结果显示呈阴性,证明案发时马某没吸毒。

  马某1984年出生,四川阆中人。起诉书显示,从2010年起,马某两次强制戒毒,分别被处强制戒毒两年。马某昨天在法庭上说,自己早在2000年因抢劫被劳教,2003年因寻衅滋事被判过刑。

  不过,检察官表示,经与四川有关部门联系,没查到马某有这方面的案底。“我是火车坐过头了,才到杭州的。”马某对检察官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他辩解说,自己没有抢劫店员,而是抢劫水果店。

  今年6月9日,马某刚从戒毒所出来,第二天就坐火车,准备到浙江。

  他说,原本准备去横店“打工”(其实是来作案),但火车坐过头了,来到杭州,身上没剩多少钱,于是想到去抢。他说,一开始是抢大的商场或银行,但到杭州时才早晨六时多,大商场和银行都没开门,买了刀之后,看到水果店只有一个女的在,就直接准备抢水果店,没想到店里还有其他人。

   涉嫌抢劫与绑架罪被追究刑责 没有一个家人到法庭旁听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尖刀捅刺及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后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分别触犯刑法第263条、第239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抢劫部分罪行系犯罪未遂。

  马某没有一个家人到庭旁听,辩护律师也是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辩护律师说,他曾试图联系马某家人,但马某说没有父母的联系电话,只联系到马某的一个表哥和舅舅,但对方都表示和马某关系不好,与马某家没什么往来。

  马某是家中独子,初中毕业后,就在外面混。检察官建议,对马某的抢劫罪,在有期徒刑3年-5年间量刑,并处罚金;绑架罪,在有期徒刑8年至10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对马某被指控的两个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马某认罪态度好,在法庭上实事求是,配合法庭查清案情,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本着刑罚罪责相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对马某作出判决。

  法庭经过审理后,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通讯员 尚法 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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