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刊文:香港普选须避免对抗性政治
香港政改咨询已近尾声,对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香港社会仍存分歧。政党提名或公民提名或许更能体现民主,但提名委员会提名是基本法规定,坚持这一方式,从法治和政治的角度看都无可非议。
香港是法治社会,在对提名方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中央只有严格按基本法办事,才能赢得香港社会支持。香港部分人强调以所谓的“国际标准”作为普选依据,而政党提名和公民提名方式不能保证“与中央对着干的人”不会当选。当前香港社会政治比较复杂,中央不能使“与中央对着干的人”当选,不论对国家安全,或是维护中央对特区的政治主导,这都是不能让步的底线。
提委会制度能遏制对抗性政治。如果实行政党提名,香港竞选活动就会演变成是否拥护中央的不同政治力量的大比拼,香港也会因此出现社会分裂。这对实现“一国两制”目标构成极大威胁。香港政党政治的发展会遵循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但决不能围绕着是否拥护中央这种政治选择而展开。提委会恰好体现了超越党派之争的特征。
“一国两制”核心是在一个国家内实现两种不同制度间的最大“包容”,而极端政治倾向的人很难有包容之心。提委会制度就是要将政治上极端的人筛选掉,不仅要筛选掉“与中央对着干的人”,因为“与中央对着干”不符合“一国”原则;而且要筛选掉“不能维护香港利益,不能维护香港现有资本主义制度”,和“不能维护港人已有生活方式”的人。提委会这种筛选功能体现的是一种制度理性。
香港回归时,有人描述香港是对应精英民主的原始资本主义,而不是对应大众民主的现代资本主义。香港正处在从原始向现代资本主义的过渡期。提委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港人一人一票产生行政长官,可体现香港社会的过渡性,其中前者体现精英民主,后者体现大众民主。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香港普选结果如何获得中央政府认可,就涉及民主政治中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与主权代表者的意志相结合的问题。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选举性质属于地方区域性选举,而如果地方性选举的结果是反中央的,就会发生宪制性危机。基本法明确由提委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最重要的就在于防范宪制危机。从这一点看,提委会制度的创立极具前瞻性。▲(张定淮 作者是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