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喜:加班,莫拿奉献精神当负担
人在职场就要面对加班和奉献,许多先进人物、劳动模范的事迹都是用“加班加点、无私奉献”来赞扬的。如今企业中一些年轻人给工资也不愿意加班,对此,有人认为是缺乏奉献精神的表现,也有人觉得八小时之外的加班应该自愿,不能“被加班”。
奉献一定要加班吗?笔者认为,把加班与奉献精神捆绑在一起,本身是一个伪命题。奉献精神与加班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加班可能是奉献精神的体现,也可能不是,而是纯粹为了钱,为了加班费。不加班也不一定是没有奉献精神,我们不能用加班来衡量职工的奉献精神。
奉献是一种精神,是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是敬业的崇高境界。奉献就是“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是把本职工作当成一项事业来热爱和完成,自觉自愿、无怨无悔、不计报酬、全身心地付出。奉献一定是快乐的,能够从点点滴滴中寻找人生的乐趣。
加班是什么?就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不能气休息休假,仍然工作在岗位上。
奉献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是自觉自愿的,是充满快乐的。加班是一种工作的需要,既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被迫的。我们能说一个内心充满了痛苦、被迫加班的人是一个具有奉献精神的人吗?
为什么有人把奉献与加班联系在一起,认为不愿加班就是缺乏奉献精神呢?因为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在八小时之外被要求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否则,劳动部门可给以告诫,责令纠正,并可处以罚款。一些企业老板既要求员工加班,又不想支付加班工资,便只好用道德来恫吓、绑架员工。如果员工不同意加班,就要背上没有责任感、缺乏奉献精神的指责,可能面临解雇。显然,这是老板居心叵测,别有用心,强逼员工为自己加班,企图榨干他们身上最后一滴油。
如今,在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外企、私企,员工天天加班已成为一种常态,一种普遍现象。迫于老板的淫威,尽管心有不愿,但大部分员工会选择默默接受。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不加班或为加班费而顶撞老板,很可能被炒鱿鱼,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所以,权衡利弊,只好接受加班的事实,“被加班”“被奉献”。对此,政府应该给予高度重视,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作为员工,从保护自己的劳动权、休息权和劳动报酬权的目的出发,我们也要大声疾呼:加班必须自愿,加班必须有加班工资。也许员工个人的力量有限,不足以形成对抗老板的力量,但是,如果我们联合起来,通过企业工会维权,或向劳动部门投诉,依靠政府的撑腰,情况或许会有所改变。
笔者不反对加班,但反对在加班与奉献之间划等号。笔者作为单位的文字工作者,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加班是家常便饭,但从来没有把加班理解为奉献,因为很多情况下是无可奈何没有办法的事。笔者认为,因为工作需要自觉加班,是一种责任感的体现,是一种主人翁意识的体现,也可以理解为奉献精神的体现。但如果是被领导要求而自己又不愿意的加班,就不是奉献,只能说是“被奉献”,是与真正的奉献精神背道而驰的。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劳动法的精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强调:加班不等于奉献,奉献不一定要加班。要加班,莫拿奉献精神来压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