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谢晓刚:明确举报人权利对打击贪腐的意义

29.10.2014  11:15

  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等。(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随着中央反腐倡廉步伐的加大,老虎、苍蝇等纷纷落马,我们不难看出其中举报的力量和功劳,而实名举报一般具有信息确凿、真实性大等特点,并且能大大降低举报人诬告、错告的概率,在国家打击腐败贪污工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期媒体曝光的,举报人拿不到应有的报酬,举报人被同事和单位视为内奸、敌人,举报人遭遇报复打击等等,有人因此而失去工作,有人因此而不得不举家搬迁,案例数不胜数。而民众呢?一边揪出的倒贪污腐败份子而欢呼,一边却为举报人的艰难处境而担忧。

  举报,对于公民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尽管我国对公民举报权的保护,在宪法、刑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规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也都制定有各自相关的举报保护规定。但现实中,屡次发生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实再次说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执行上还不乐观。

  腐败的天敌是监督,举报是监督的重要手段,当大部分的举报者因遭致打击报复而被迫让渡举报权,监督作用的发挥将被遏制。当然,其可怕之处还在于让后来者生畏,更多的人会在权衡举报与不举报的利益受损程度中,选择沉默。这与古人眼中的“深厉浅揭”,有相通之处。

  我们应该看到保护举报人与打击贪腐一样具有长期而艰巨性,它始终贯穿于整个反贪肃廉工作的全过程。如果没有明确举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则的系统的救济制度,不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和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

  而近日最高检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虽然仅仅是个举报工作规定,但它的积极意义却很深远,迈出了保护举报人的第一步,就必定会有第二步、第三步,最终会有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举报人保护法的出台。而保护举报人机制逐步完善的每一步,在让更多的举报者看到希望的同时,也会让更多的贪腐份子感到惶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