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三利器治垃圾短信:技术屏障 立法保护
对于困扰公众的“垃圾短信”顽疾,专家建议从筑牢技术屏障、加强行政监管、完善立法保护三个方面综合治理,对“垃圾短信”展开“立体作战”。
技术屏障
可以说,“垃圾短信”问题因技术进步而生,并不断与治理者之间上演着“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式的较量。
“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尤其是诈骗类短信的发送者,不仅逐步掌握先进技术,而且会针对各类拦截软件的漏洞进行演化。”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发布《2013上半年垃圾短信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任斌告诉记者。
从短信群发器,到利用运营商推行的集团客户短信群发业务,再到不需经过基础电信网络的“伪基站”……“这些原本应该为用户带来便捷的技术,因为掌握在不法分子手中,反而给社会造成危害。”任斌说。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信息安全处副处长朱文君表示,当前,治理“垃圾短信”过程中,“伪基站”问题日益突出。“其可以不经过基础电信网络发送,并伪造端口或伪造手机号码,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地方就可以实现发送。”朱文君说,“调查、取证、打击都很困难。”
此外,专家介绍,很多“垃圾短信”的发送者采用加入干扰字符、竖型排版、低频发送等方式,逃避治理和监管。比如,在有的垃圾短信中插入很多特殊符号、谐音字或繁体字,而将广告信息等隐匿其中。
任斌认为,目前从技术上治理“垃圾短信”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三大运营商建立的用户举报、投诉和处理机制,通过对关键词的分析过滤,在中心服务器对垃圾短信进行拦截,对于经核实确为垃圾短信发送号码,加入黑名单,关停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副司长祝军介绍,今年1至9月,全国累计处理违规短信群发端口5万余件次,处理违规个人号码4.3万余件次,12321举报中心共收到垃圾短信投诉17.3万余件次,同比下降了34.2%。
“技术治理‘垃圾短信’的另一种方法是公司或机构研发的工具产品,这些产品从手机客户端入手,利用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对垃圾短信进行拦截。”任斌表示,希望通过电信运营商、工具开发商的长期持续收集、分析并分享垃圾短信生产和传播规律,创造出对抗垃圾短信的更有力武器。
此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还提出,应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建立一个不允许发送垃圾短信的“红名单”制度,若公众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放进红名单,就说明其不愿意接受广告。“我们现在具备这样的技术,应该采用并推广。”周汉华说。
行政监管
“‘垃圾短信’是困扰相关部门很多年的顽症,多年来,我们一直不断治理,有成效,但还达不到让大家满意的要求。”祝军说,“目前我们也有很多相关的规定,但是落实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不久前,有媒体对“‘垃圾短信’哪里来”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报道,报道指出,电信运营商“不仅为发送‘垃圾短信’提供便利,而且还会为发短信的企业谋划对策,应付监管。”
周汉华表示,垃圾短信之所以泛滥,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巨大的商业利益,“三大运营商难辞其咎”。“垃圾短信的利益链条很长,发送者、运营商、出卖个人信息的中间商等都能从中获得各自的利益,因此各个主体都对其乐此不疲,这是导致垃圾短信泛滥最主要的原因”。此外,周汉华还认为,垃圾短信涉及的链条虽长,但我国在通讯管理上只有中央一级和省一级,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在治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手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对治理垃圾短信的执法甚至处于虚置状态。
专家强调,电信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不能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不履行职责开脱;同时,政府要切实扮演好监管与执法的角色;运营商则要培养长久经营的意识,不能只追求短期利益、饮鸩止渴。
祝军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下一步将责成基础电信企业对短信发送端口等进行集中专项治理和整治,处理并曝光违规端口和企业,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对“垃圾短信”的定义、利益链环节、广告类短信的合法性等进行研判,针对产业链各个环节深入治理。
公安部刑侦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由于发送诈骗短信等行为已涉嫌电信诈骗,公安机关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公众也要增强防范意识。
立法保护
专家认为,治理“垃圾短信”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对消费者和手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周汉华说:“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是到目前还没有配套的法规,总体来说,打击‘垃圾短信’的法律依据不足。”周汉华同时指出,目前有关“垃圾短信”的取证很难、打官司的成本很高、胜诉很难,即使胜诉得到的赔偿也不够,需要配套的政策作支持。
专家表示,现在主要的发达国家在这方面都有专门的法律,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相应依据,我国应该加快制定和出台反电子垃圾信息法。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泽民就表示,个人信息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使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采取种种手段非法获取、买卖,并且形成了黑色产业链。
专家认为,当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在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内容缺乏统一性,相互之间也缺乏衔接,对各种权利的界定并不明确,应该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滥用个人信息者如何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 记者华春雨、崔静、史竞男、刘菊花)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