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忘了给消费者一个真相
农夫山泉派员上京,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递交了举报信和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京华时报(微博)》虚假报道;并在官方微博发布信息(据11月5日《钱江晚报》)。
可以从农夫山泉的长微博中看出,其认为《京华时报》的76篇负面报道是“虚假报道”的依据主要有三:“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因标注的为地方标准,便推论出该公司不执行国际标准;报道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实;有主观恶意。《京华时报》对“举报”之举不予回应。
二者孰是孰非,还有待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以及法庭审判。不过,作为普通消费者,笔者更想知道——农夫山泉的瓶装饮用天然水是否安全?究竟含有多大比例的有害物质?笔者认为,该事件中的各相关方都有责任给出真相。
首先,连续报道了农夫山泉76篇新闻的媒体,有责任继续追踪真相。毋庸置疑,新闻媒体有权利也有义务为公众利益开展舆论监督。但不要忘记,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新闻监督权的行使,应该以客观公正、恪守公共利益为前提。所以,媒体自身要注意自省,在选题操作中,要严防“为了监督而监督”的非理性炒作,也要防止个别从业人员背离职业道德、基于个人利益而滥用媒体监督权。
作为媒体,既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其底气,来自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对客观公正、公众利益的坚守。在笔者看来,善于监督的媒体,在遭遇质疑时,应拿出扎实的采访证据予以回应。考虑到新闻事实不等于客观真实,它有独特的“抽丝剥茧”般层层展露真相的特点,媒体可以随着被监督方的辩驳继续深入挖掘事实真相,并以持续报道的方式继续提供信息给读者。从这个角度说,笔者认为《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事件的追问不应止步。
其次,被监督报道的农夫山泉企业,也有责任向公众披露其“瓶装饮用天然水”的生产标准。这个标准,是该企业多年来所坚持的,应该能代表企业产品的真正质量。那么,同时执行“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及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的农夫山泉,能否向广大消费者公布其具体的标准?
在笔者看来,被监督报道的对象,既有权向监督方澄清事实并要求其进行后续报道,也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情况,更有权依法向侵权的监督方提起诉讼。但企业不仅仅是一家要盈利的法人,还应该是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主体。在这个角度上讲,即便遭受委屈、利益受损,企业也有责任尽力、尽早给消费者以真相。这既是对挽回市场的自救,也是对不实报道的最有力回应,更是对消费者的负责。
最后,作为饮用水行业、企业相关标准的制定者、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浙江省卫生厅有责任对事实真相予以调查披露。当事双方对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张说法不一,纠结焦点是“浙江省的标准是否有效”。谣言止于公开,作为消费者,我们希望有责任维护消费者健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主管部门能主动作为,指明真相。 (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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