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车摔成十级伤残 老太用《消法》维权引法理之争

27.06.2014  12:30

一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便引发了各方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客伤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

2013年11月11日,南昌市民刘宝娣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导致“十级伤残”。依据南昌市公交行业惯例,一般都是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而刘宝娣却要求按照新修订的《消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已立案。

据了解,公交乘客受伤以《消法》名义起诉索赔的,在南昌市尚属首例。纵观全国,由于上述两类法律对于人身损害所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不同,越来越多的受伤乘客选择新《消法》维权,争议之声也紧随其后。

公交公司被索赔23万余元

案例

司机急刹车 老太摔成“十级伤残

2013年11月11上午8点半,73岁的刘宝娣在南昌砂轮厂站刷卡搭上一辆232路公交车,打算前往市区住处拿点衣服。

车上比较拥挤,刘宝娣上车后没有找到座位,遂倚靠在下客门一手扶立柱。

当时,摄像头可以看见我,车载语音提示了一次请给老年人让座。”刘宝娣语速缓慢地对记者说,那时,其他乘客还没来得及让座,沿庐山南大道行至凤凰中大道附近,车子突然紧急刹车。还没等她反应过来,失去重心的刘宝娣被狠狠地甩至下客门踏脚处。

好痛,人都站不起来。”在几位好心人的搀扶下,刘宝娣勉强起身坐下来。

司机事后解释说,他是为了避让一辆小轿车,迫不得已才采取紧急制动的。

当即,刘宝娣被送往南昌市第一医院救治。

经诊断,刘宝娣系外伤致腰背部剧烈疼痛,第十二胸椎骨折、气滞血瘀,住院50天后出院静休。

刘宝娣的女儿甘女士解释说,母亲不再住院的原因是因为父亲中风瘫痪在床,需要母亲的照顾。这次意外给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物质和精神伤害。在母亲住院治疗的50天,刘宝娣由护工护理,而为了照顾父亲,他们也聘请了一名护工,光后者就支出护理费7800元。

今年1月7日,江西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宝娣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鉴定人刘宝娣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自受伤之日起,营养期限为12周,护理期限为12周”。

运用《消法》告公交公司索赔23.2万

在治疗期间,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交公司)垫付2万元医药费后,以为事情差不多过去了。没想到今年5月,刘宝娣突然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院。

起诉状中,刘宝娣提出,乘客作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新《消法》第2条、第40条第3款以及《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向经营者(即南昌公交总公司)要求赔偿。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己买票坐公交,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公司作为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在由于司机紧急刹车导致她受伤致残,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于是,刘宝娣按《消法》提出的索赔请求包括医药费14246.18元、残疾赔偿金212100元、护理费10920元等各项损失252096.18元,减去已支付的2万元医药费,共计232096.18元。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受理此案。

之所以选择运用新《消法》维权,刘宝娣的代理律师黄来林给出了这样的解释:“两者最大的差距在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不同。”以本案为例,刘宝娣以消费者身份按公交运输合同,主张赔偿的金额高达23.2万余元;而以人身损害赔偿主张索赔数额只有6.3万余元。

其中,相比之下,《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计费标准是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乘以8年再乘以10%(十级伤残),计算出残疾赔偿金15888元,而依据《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0条第6款之规定,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计算出残疾赔偿金为212100元。

黄来林称,以往,依据南昌市现行公交行业惯例,一般都是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对乘客进行赔偿。但此次,他决定首次运用新《消法》维权,是基于上述两类法律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参与事物的双方或多方保持一种即竞争又合作的关系)。相比之下,江西根据实际状况规定了比全国标准更高的赔偿计算方法。

这是一次破冰之举。”黄来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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