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赣安办函字〔2015〕71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江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遵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省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书面反馈省安委会办公室,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0791-85257022,85257130(传真),邮箱:[email protected]。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为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度
(一)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治保障体系。尽快修订《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适时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法规。尽快出台《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规章,抓紧修订《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规章。(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时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重点建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地方性标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其他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地方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四)修订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实际,修订完善区域和行业安全生产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快实现安全责任体系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2015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有工矿企业的重点行政村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六)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七)督促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2015年底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八)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江西、法治江西之中,加大领导班子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九)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规定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政府事故调查组或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督办。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机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一)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根据执法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十二)严格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执法检查前,要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检查过程中,要按照现场检查方案,采取表格检查法等方式,逐项记录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要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和处理文书,注明违法行为及认定依据,告知被检查单位整改要求,明确复查单位和期限。严格证据的采集、固定、保存标准,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调查取证或者证据不足的,不得采取不利于当事人的执法措施。
(十三)严格监管强制和执法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
(十四)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核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十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发挥“12350”举报平台作用,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十六)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市、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各地区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对象,纳入省级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客车、校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监管。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差异化管理。
(十七)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
(十八)建立完善暗查暗访制度。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邀请媒体记者、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不定期对企业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暗查暗访,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十九)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二十)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总结推广景德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经验,以县为基本单元,以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排查定时、培训定期、应急定制、配置定量、信息定时、奖惩定量为主要内容,建立起一个纵向有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监管,横向有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纵横交叉、责任明晰的立体网格化监管体系,2015年选择10个县(区)进行试点,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
(二十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二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安全生产责任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激励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工作。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支持重点行业领域成立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2015年底前,所有市、县要成立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五、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
(二十三)健全基层监管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高等院校合作,选送基层安全监管干部参加安全技术类专业的继续教育。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有计划举办安全监管专题业务培训班,积极鼓励现有干部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十四)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县级不少于2辆、市级不少于4辆,满足工作需要。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五)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二十六)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