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
赣安办字〔2015〕141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推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提高统计数据为决策服务水平,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安排建设开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事故直报)系统,是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及统计口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具体要求,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和决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口径、控制指标体系及其考核制度改革的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归口和直报的各项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15〕28号、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5〕96号)和《关于开展启用事故直报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基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制度,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认真做好事故直报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职责,及时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一)安全监管部门
1.按时完成注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启用事故直报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直报系统的账户注册工作,尚未完成的,要在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注册。
2.按照规定开展事故信息直报。2016年1月1日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登录事故直报系统,联网报送事故信息。在未明确停止使用现行事故信息报送渠道之前,现行事故报送工作制度仍须一并进行。
3.认真组织事故统计上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由负责事故统计的信息员在24小时内录入事故信息,完成统计快报;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及时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由本级管理员审核确认后统计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给事故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联网直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查看事故信息,并于每月7日前完成上个月的事故统计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
4.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负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快报渠道,做好信息共享。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105〕5号)明确了18个部门负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职责,在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未调整之前,各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102〕24号)要求并参照国务院安委〔2105〕5号文的规定,承担起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通报制度,按要求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1.严格按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在24小时内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事故信息。
2.认真督促地方部门按要求报送信息。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地对口部门,督促设区市、县级对口部门按要求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三、强化监督考核,切实保障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1.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运行情况和报送时效及质量情况将列入省安委会对各地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执行力及保障能力考核内容。
2.省安委办、省安监局将采取有效措施抽查各地事故直报系统运行情况和报送时效及质量情况,定期对各地事故直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3.对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